法律分析: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面臨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并不可以代言任何產品。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言外之意,如果明星想為某件商品或某項服務代言,成為其代言人,必須先使用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才可以。在近日李誕帶貨翻車事件中,李誕若要為該女性內衣品牌代言,必須先使用該商品。而大眾明顯很難相信其使用過女性內衣,所以才產生了網絡上的熱議。如果確實未曾使用過,那么確實不能為該品牌提供代言服務。
擴展資料
李誕直播帶貨翻車:
近日,李誕為女性內衣品牌Ubres直播帶貨,并配有宣傳海報,要說的都說了,敢播的都播了等標志性宣傳,并稱此品牌內衣為“職場救生衣”,表示一個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還高調宣傳:我說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你就說信不信吧!自信的李誕就此翻車。
脫口秀演員李誕發微博為女性內衣品牌Ubras帶貨,并配文:一個讓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同日,內衣品牌方發布致歉聲明,李誕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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