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仲裁解決爭議必須先有書面約定。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
一、怎樣仲裁解決合同糾紛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后,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后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二、如何訴訟解決合同糾紛? 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訴訟時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于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另外,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符合這兩項規定的,當事人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2、訴訟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訴訟保全。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當然,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4、調解及判決。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后,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認真執行,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則要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超過了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那么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上文的內容我們知道,要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否則是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的。此時,當事人如果不能和平解決,就只能選擇訴訟的方式。不管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您都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有勝訴的機會,否則您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一、仲裁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將仲裁協議、 仲裁申請書 及副本遞交仲裁委員會。副本件數依仲裁規則的規定提交。 二、仲裁的受理 1、仲裁委員會必須在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立即進行處理,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受理,并通知當事人;對受理條件有缺陷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如果當事人能夠補正并在指定期間進行了補正,也應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當事人根本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的,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應寫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對等享有根據仲裁員名冊指定仲裁員及仲裁規則所賦予的其他權利,也負有相應的義務。所以,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規則送達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同時,應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答辯就是針對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以及所列舉的事實、理由作出辯駁,以便通過仲裁審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答辯書的內容,可以是實體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申請人對自己在答辯書中提出的主張負 舉證責任 ,應提供 證據 和證據來源,以證明自己主張的正確。被申請人書寫答辯書,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答辯是被申請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答辯,也可以不答辯。 4、申請 財產保全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提交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由該法院執行財產保全措施。 5、仲裁活動的委托 代理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律師 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該在這個階段向仲裁委員會提交 授權委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