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新規定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冻錾t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出生證明的新版使用 中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啟用第五版《出生醫學證明》。舊版停止簽發,但仍可使用。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5版),舊版出生證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舊版證件由各級衛生部門負責回收處理。1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日前印發的《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其他情形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 新舊版出生證明的區別 新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版式有所不同。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為特殊的狹長版面,帶有綠色證件外殼,新版則為A4紙大小,內容分為三部分,除了新生兒家屬自行保留的出生醫學證明,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的副頁和存根,分別交由公安機關和產科醫院保存。新版的出生證明還增加了新生兒父母雙方的詳細信息登記,不僅要求填寫父母雙方的 身份證 號碼,還要求登記父母雙方的住址。2 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增加了6項防偽標識,在陽光下可以看到若干處隱形的防偽標識。
2021出生證明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2014年國家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辦理。
辦理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由擬落戶地戶籍窗口民警受理,對證件證明齊全的,應當場受理;證件證明不齊的,應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充的證件證明。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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