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3、國際認可度
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擴展資料
辦理公證書需要的材料
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請公證的文書;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遺囑公證需給的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交有效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或委托公證書;
3、被繼承遺產的財產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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