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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實施細則全文(產品質量法實施條例)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1-17 07:34:53

家電三包法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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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家電三包規定細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第五條 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 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 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 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六)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 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 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用。

第十九條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實施。

消費維權投訴時效:

1、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的時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效。

《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商品質量不合格、租金被延付或者拒付、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訴訟時效為一年。如果過了五年再來申訴或者訴訟,已經喪失了法律賦予的權利。

3、“三包”(即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時效。其中有7天、15天、30天、90天幾個時效規定,消費者應當熟記。

<1>商品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2>商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注意:退貨時機已過。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3>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過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修理者修理的產品要保證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時,因生產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移動電話超過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5>“三包”有效期:

Α《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除收錄機、吸排油煙機主機為半年外,電視機、自行車、錄像機、空調等16種商品主機的“三包”期為1年,主要部件分別為1——3年。

Β《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除電池、外接有線耳機分別為6個月、3個月外,主機和其他配件的“三包”期為1年。

C《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除無繩電話充電電池為半年外,整機和功能裝置的其他部件的“三包”期為1年。

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權時如何進行投訴申訴

(一)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專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組織,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主要社會團體。因此,消費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消協投訴,請求消協調解是最常見的方式,能夠較為順利、有效地解決糾紛。

(二)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范圍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的范圍是:

(1)根據《消法》關于“消費者的權利” 的九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投訴;

(2)根據《消法》關于“經營者的義務” 的十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對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投訴;

(3)受理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種子、化肥、農藥、農 膜、農機具等生產資料受到權益損害的投訴。

消費者協會不予受理的投訴有:

(1) 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面的糾 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3)商品超過規定的保修期和保證期;

(4)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 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7)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 查和處理的;

(9)不符合國家法規有關規定的。

(三)投訴應具備的材料

消費者向消協投訴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口述筆錄。

其內容如下:

(1)投訴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2)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3)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 價格等;

(4)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5)憑證(發票、保修證件等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未經消協同意,消費者不要輕易將憑證、證明材料原件 和商品實物寄去,以免丟失,給問題的處理帶來麻煩。如果投訴內容比較重要,最好親自將材料送交消協,并進行口頭補充說明。

(四)消協對投訴的處理

消費者協會處理投訴的程序如下:

(1)接受投訴后,即向被投訴單位或主管部門發出轉辦單,并附上投 訴信,要求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在一定期限內答復。一般情況下在正 式立案后的十五日內處理完畢;超期未辦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辦法,直到辦結為止。

(2)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的投訴,消協將直接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需要鑒定的,將提請有關法定鑒定部門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鑒定所需的費用一般由鑒定結論的責任方承擔。

(3)對涉及面廣、危及廣大消費者權益的或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情節嚴重又久拖不決的重要投訴,將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同時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消協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爭議糾紛,堅持自愿、合法原則。在消協的主 持下,雙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消協對所有投訴均會及時給予答復和處理。消協受理投訴不收費。

(五)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損害時,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行政部門申訴。這些部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價格管理、衛生、防疫、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部門。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受損害的情況和性質,向上述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行政部門接到申訴后從兩方面進行工作:一是經過調查了解弄清事實,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使雙方經過自愿平等協商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二是對查證屬實的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制裁。

(六)申請仲裁

仲裁是指當事人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必須同意采用此方式解決糾紛并達成仲裁協議。在我國直轄市、省會城市和部分設區的城市設有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有足夠理由不服裁決的,可在收到裁決書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權威資料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六)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質量法體系里的特別法規
從根本上言,房屋建筑、工程、藥品、食品、化妝品、種子、煙草等等出現質量問題同汽車出現質量問題一樣,都應當受《產品質量法》調整,但鑒于其不同于普通產品之特點,故,國家分別出臺了一些特別的法律、法規,如《建筑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種子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等,作為質量法體系里的特別法規,其同《產品質量法》的共同適用將構成解決該類糾紛的法律依據。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70條之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對藥品、食品、煙草等產品的監管進行專門立法,國務院先后對食鹽、農藥、獸藥、化妝品、飼料等產品的監管制定行政法規。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無一不涉及到質量監督權和假冒偽劣產品的查處權問題。
產品質量法相關內容
產品質量法既是公民權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紛止爭之法
交易自由,選擇自主,原本公民私生活領域之天然法則,政府似不應干預。商品經濟發展的早期罕有調控產品質量之規則,因為競爭至上,需要決定生產。但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和“市場失靈”,于是借助政府“公權”,建構良好之交易環境,降低交易的道德風險,減少消費者的茫然無措,成為公民的不二選擇。產品質量法應以公民權益為價值關懷之歸屬,而不應強化政府管制為目標。我國過去產品質量法之諸多規定,在實行時卻演成“地方利益”、“小團體利益”之保護傘,其中教訓最深刻之處,與立法不良大有關系。
產品質量法既是公民權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紛止爭之法,設置便捷合理的救濟途徑,尊重傳統的交易習慣,方能使公民權益獲得可靠而實在的保障。否則,投訴無門,處理拖沓,不僅使公民失去對法律之信心,政府權威的合法性失去支撐,而且會激化社會矛盾,危害經濟秩序。
產品質量是工業時代的話語,是物流豐富的表征,是市場經濟的呼喚。初民社會,各族群偏居一隅,茹毛飲血,披荊戴棘,萬物皆取之自然,似無產品之說。農桑時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縱有產品,不復有質量之爭。計劃經濟歲月,國家居于天下之高端,以澤被萬民之態勢,將人、財、物全面掌控。百姓基本生存用品尚需按票供應,排隊搶購,挑剔產品質量,豈非奢談?市場經濟開啟,人民個性張揚,產品極大豐富,消費需求變動不居,商家業主趁勢逐利而行,甚至見利望義。市場漸有失序之危,公民權益瀕臨侵殘之險,于是乎法律生焉。
法律是公民生活方式的表達,是社會精神的形塑。法律制度創造了公民特有的組織、思想習慣和風俗。公民素質的絕大部分乃由其如何解決問題,如何應付隨之而來的沖突以及怎樣利用法律謀求利益的實現而界定之。是故,法國的勒內。達維頗具洞見地指出:公民的生活,即為法律所組織起來之生活。法律的缺位或者不健全,將使公民頓添無窮困擾。回首當年,假冒偽劣充盈市場,公民使盡全身解數,惕然警之,也難避宵小之徒所設之陷阱。全民防偽,運動打假,幾成中國之特色,其既彰顯我國法制之困境,又增加交易之成本,影響經濟發展之效率。
產品的豐富多樣,新產品的層出不窮,會使公民永遠處于弱勢的地位。因此,擴大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提高產品的質量標準,加大假冒偽劣之懲罰力度,也應是產品質量法之制度安排的重點。
工商業產品的好壞,與政治公共產品的質量息息相關。如果政治體制不優良,政治決策充滿了恣意,政治權力能便利地“尋租”,官僚與資本能輕易“通*”,那么消費者的權益必然會遭受藐視和踐踏。因此,改革政治體制,讓人民真正決定公共產品的“產出”,一切政治權力處于人民監督之下,是公民獲得優良生活之急務。
關于產品質量的立法
生產者、銷售者的義務既有積極義務,又有消極義務;產品損害賠償責任既 規定了產品責任(products liability)-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又規定了銷售者的產品 瑕疵擔保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過錯致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既規定了產品損害賠 償責任,又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政府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罰則)。
在一部條文只有 74條(修改之前只有51條)的法律文件之中,如此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義務與責任、行政 機關的監督職責與法律責任,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及運作,其主體之廣泛、制度之全面、內 容之豐富體現了中國特色;既確認和規范了政府對市場主體的質量監督權力,又對市場主體 具體的產品質量權利義務和責任作出規范,并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調整政府和 企業的行為。
相比國外單純規定缺陷產品侵權責任的產品責任法,中國的產品質量法在內容 上的這種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經濟法綜合運用各種調整手段規范政府和市場主體的行為, 國家介入經濟生活,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理念的反映。設定行政機關產品質量監督權力和 建立產品質量監督制度是該法的重要內容和特色所在,如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認 證制度、抽查、檢驗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豐富的行政執法手段等等 都是經濟法理念的體現和運用。《產品質量法》將產品責任和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融為一 體,是產品責任法與產品質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是目前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具有中國 特色。
關于產品質量的立法通常包括兩大內容:產品責任法和產品質量管理法;前者是以產品和 產品缺陷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特殊侵權法,后者是以產品和產品質量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國家管 理經濟和市場之法,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內容、調整方式、法律執行均有較大區別。大多 數國家及有關國際組織均未將二者規定在同一法律文件之中。歐美國家通常制定專門的產品 責任法;而關于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規范則較為分散,主要體現在對一些特殊產品,如食品 、藥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法規。如美國的《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歐共體產品責任指 令》(1985年7月25日)、《聯邦德國產品責任法》(1989年12月15日)均只規定了嚴格意義上 的產品責任-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1條規定:生產者應當 對其產品的缺陷造成的損害負責,開門見山地指明該法的調整范圍。
比較而言,中國《產品質量法》的內容更為豐富。修改后的產品質量法的立法體例保持不 變,主要內容仍為5章:總則、產品質量的監督(注:修改前的《產品質量法》為“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去掉“管理”二字,似并非偶然 .修改后的《產品質量法》第3條新增生產者、銷售者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義 務。按照這樣的思路,具體管理產品質量的義務理應由企業承擔,政府的職責定位為產品質 量的監督。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損害賠償(注:嚴格說來,將本章稱為“損害賠償”并不妥當,甚至有誤。)
銷售者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并不以產品造成損害為前提,其責任形式除損害賠償外 ,尚有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形式。因此可將本章標題定為“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或類似 的稱謂。)、罰則。
從內容上看,概括而言,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既規定了政府及具體主管 機關的監督職責,又規定了檢驗、認證等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義務;既規定了政府行使質量 監督的權力范圍,又對政府行使監督權力的方式、程序作出了規范,并規定了政府的法律責 任以及防止政府權力濫用的措施;既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又規定了產品 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實施本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1年3月15日 質技監局政發〔20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實施。該法對于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具體問題,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1.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所需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數量應當按照檢驗的合理需要確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樣品由被檢查者無償提供。檢驗合格的樣品除因檢驗造成破壞或損耗之外,在檢驗工作結束且無異議后一個季度內必須返還。同時通知被檢查單位解封作備樣的封存樣品。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不再收取檢驗費;復檢不合格的,應當繳納檢驗費。
3.《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據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時,要正確把握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3)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4)失效、變質的。(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除上述問題之外的,屬于一般質量問題。對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1.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舉報;(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必須合法。
2.按照法律規定,查封、扣押的產品范圍是法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產品存在的瑕疵問題、標識不規范的問題,不能實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為三個月;對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個月的,查封、扣押后的處理不得超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復雜等情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
三、關于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的監督問題
《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適用本法規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對上述產品進行監督。對在施工現場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施工現場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該類產品用于建設工程或者流入市場;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業主)或者建設施工單位等追蹤該類產品的來源。
2.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如實提供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
3.建設單位或者建設施工單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該產品。對建設施工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產品為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對建設單位購進并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使用的,或者該產品已使用到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并以此為線索,追究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
四、關于對產品標識的監督問題
1.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具有中文標注產品的名稱,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企業的廠名、廠址,以及其他有關標識內容。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2.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包括進口產品)標識應當使用中文,對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規格、等級、含量、警示說明等標識應當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標注的產品,應當依法責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改正。
3.為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有關標識的規定,國家局于1997年發布實施了《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目的在于引導企業正確標注標識。有關標識的具體標注方法,應當按照該規定執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區分標識標注不規范和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防止對標識標注不規范問題的處罰隨意性。

國家三包規定標準

法律分析: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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