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已經不在了,則由第1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在繼承房屋的辦理過程中不用繳稅,在對外賣時需要繳納20%的個稅及其他稅費,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遺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中的規定:
第七條 遺產稅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
第九條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一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 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1、公證繼承
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已經不在了,由第1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辦理房屋的繼承公證;
2、繳納公證費用2%
房屋的所有額法定繼承人都帶著身份證明、戶口本、房權證、死亡證明到公證處來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公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受理后按照規定對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調查,對所有的法定繼承人來逐一問訊筆錄,記錄在案,委托評估公司來評估、出具相應評估報告;確認沒有錯誤后,根據上述證言、證據等來出具公證書;
領取公證書,繳納公證費用2%;
3、房權變更
繼承人要帶著身份證明、房屋房權證和公證書到房管部門來申請繼承的變更申請,房管部門工作人員要受理、審批、出證;
手續費每平方1元,登記費80元,領取房權證;
4、對外售房過戶
和買方一起準備好要過戶材料,按程序來測繪、評估,繳納稅費;
5、繳納個稅及其他稅
在稅務部門的契稅窗口,申請繳納契稅,契稅按評估額1%-3%繳納,買方繳納;
在稅務部門的營業稅窗口,申請繳納(或減免)營業稅,按5.6%繳納(減免),賣方繳納;
在稅務部門的營業稅窗口,申請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稅按全額20%繳納,賣方繳納;
國家按全額20%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就是所說的房屋遺產稅;
6、房管部門繳費
到房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房權證交易過戶,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審批、出證,繳納交易費、登記費(工本費)、工本印花稅5元,領取房權證。
擴展資料:
房產遺產稅是解決中國目前房價的終極方案,同時有利于國家公平與社會福利。
實施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房產,不論大小產權,必須全部實現實名登記,并且在全國范圍內聯網,有相應的專門發布和共享的信息平臺,無主房產在相應平臺公示一年后,無異議者納入無主房產國家接收管理局。設立一個無主房產國家接收管理局。
2.每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下一年度人均居住面積。每年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審查其轄管地區內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運營資格。海關總署和人民銀行必須趕快做好貪官外逃或者貪官黑錢外流的堵漏防范工作。
征收方法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范圍內,不論身份,可以依照法律自由交易房產,交易價格不可低于其地區房價的合理評估下值。
2.任何人的房產可以通過贈與或者遺產繼承的方式給予他人,任何人通過贈與或者繼承得到的房產免稅部分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人均居住面積。
任何人死亡后的房產可以按遺囑或者法定繼承條件進行繼承,繼承不超過人均居住面積的部分免稅,超過的部分國家征收百分之九十后可以給予繼承。
預期效果
1.很多將死的貪官污吏必將不敢認領其房產,從而大量回歸國有,變成廉租房;或者有很多將死的屯房者必將快速賣房變現,從而使房價立馬下降。
2.征收到的巨額房產遺產稅,可以為廣大全國人民做很多好事,比如醫療免費,教育免費,科研免費等等。
3.被動套現的很多熱錢將快速的拉動各行各業的消費和發展。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征收遺產稅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征收得當,對于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
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征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2016年12月19日,中國社科院2017年《經濟藍皮書》發布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在京召開。藍皮書呼吁盡快實施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等措施。
主要分類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稅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
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后分“。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后稅“,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后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
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征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產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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