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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預防擔保合同詐騙(預防合同詐騙的方法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1-24 12:29:56

律師該怎么做

律師該怎么做案例1nn2013年5月7日,胡某與吳某共同設立正易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其中胡某出資255萬元,占注冊資本比例為51%;吳某出資245萬元,占注冊資本比例49%。2014年12月30日,胡菲將其持有的股權轉(zhuǎn)讓給張某,吳某將其持有的股權轉(zhuǎn)讓給萬潔,并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xù)。后股權未發(fā)生過變更登記,至此原告現(xiàn)持有被告49%的股權。2016年9月19日,第三人張某在即未經(jīng)過被告公司內(nèi)部程序,也未事先告知萬某的前提下,委托他人前往被告公司,擅自免除現(xiàn)有負責人馮某的一切職務,并另行任命管理團隊,強行接管了公司的辦公場所及相關證照,導致目前公司的經(jīng)營以及管理陷入混亂中。n 2016年9月20日,萬某通知張某于2016年9月2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但第三人委托的人員未能與萬某就此次臨時股東會進行有效溝通,導致臨時股東會未能正常召開。n 時至今日,公司股東之間在經(jīng)營管理層面存在嚴重沖突,并無法通過內(nèi)部股東會解決。n問題:若你作為萬某的律師,應當建議萬某如何解決公司目前所面臨的僵局?
【當事人契而不舍的楊智華擔保案】

至今,云南省大理州楊智華金融借款擔保責任糾紛案件還在糾纏,在這個案子里事實、法律、正義都不管用了,我們只能矢志維權,不死不休!換作其他律師,換作其他當事人,擔保財產(chǎn)已被執(zhí)行久矣!
編者按:銀行與貸款人抗瀣一氣,多少擔保人身受欺騙而不自知。冤案也許無法避免也依然還在發(fā)生。但我為了避免冤案而努力奮斗,并且講永遠奮斗下去。

【案情簡述】

2015年8月,嫌疑人石某明被催債還款籌集資金無路。于是伙同其子石某磊、行長張某寶,利用“合作社”“彌某支行”為工具,利用楊智華的善良和無知謀劃出一起“欺騙貸款”“欺騙擔保”“欺騙庭審”“非法占有”“棄子逃跑”的新手段、新套路合同詐騙行為。其行為之惡劣,明知不具條件而騙取貸款,明知不會還款而騙取擔保。石氏占有錢款償還高利貸,利用民事訴訟欺騙楊智華夫妻。

【維權經(jīng)過】

2017年4月12日,石某明在家中將合同欺騙事實全盤托出,申請人至此如夢方醒,被“彌某支行”、“合作社”、石某磊、劉某芹、石某明、李某珍它們騙的好慘,并決定矢志維權,不死不休!
2017年4月27日,楊智華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7年5月4日,楊智華向彌渡縣公安局報案石華明等涉嫌合同詐騙、貸款詐騙。
2017年7月3日,彌渡縣公安局決定石華明、石文磊涉嫌合同詐騙、貸款詐騙不予立案-彌公(經(jīng))不立字[2017]1號。
2017年11月7日,大理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再審申請-(2017)云29號民申32號。
2017年12月21日,向彌渡縣檢察院申請抗訴。
2018年2月26日,向彌渡縣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漢卓辦案】

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接受楊智華委托,派我去辦理本案。終于到了我登場的時候,然而我發(fā)現(xiàn)千頭萬緒從頭梳理,挽回、彌補訴訟失誤,比重新訴訟難上加難。

2018年8月14日,向南澗縣經(jīng)偵大隊以“石華明合同詐騙”報案;8月15日公安機關約談申請人見到彌渡初查卷宗三本。
2018年8月16日,南澗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南公(經(jīng))不受字[2018]1號;
2018年9月5日,向彌渡縣公偵大隊以“石華明合同詐騙”報案。
2018年9月7日,彌渡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
2018年9月28日,大理州檢察院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2018年11月,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9民抗4號民事裁定書,指令貴院再審。
2018年11月23日,貴院立案重審本案。才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庭審視頻直播。

【結果待定】
2019年10月8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控告,大理州人民法院中止本案審理。
后續(xù),結果待定…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即日起推出每月一星,以“簡歷+”方式呈現(xiàn)】十月之星漢卓律師事務所·首席運營官·刑辯專家【董彥國律師】

【彥國律師】
遼寧省錦西人,男,1970年11月出生,原朝陽區(qū)優(yōu)秀共黨黨員,海淀區(qū)律師協(xié)會黨員代表,北京律協(xié)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委員會委員,少北拳協(xié)會會員,冬泳協(xié)會會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資格證書,中國人民大學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助教組成員,原北京吉利大學講師。

【自我畫像】
生命歷經(jīng)坎坷,真誠始終不渝。為人踏實謹慎,一貫耿直仗義。維護正義是我一生的追求,天理自在人心,公理當盡力而為。不能盡善盡美,但求無愧我心。

【明日發(fā)布,漢卓律師前仆后繼的刑事辯護,期待…】

下面是董彥國律師周六周日兩天準備的庭審效果,請看

遭遇合同詐騙該怎么報案?

“合同”在我們生活中很常見      特別是在經(jīng)濟活動中      訂立一份合同已成為習慣      而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shù)陌讣矊乙姴货r      你知道遭遇了“合同詐騙”該怎么處理嗎?      又該如何去公安機關報案呢?

      今天就帶你了解“合同詐騙”那些事!      合同詐騙的概念及法律法規(guī)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chǎn)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合同詐騙罪是發(fā)生在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中的犯罪,合同也是涉及經(jīng)濟貿(mào)易活動的合同,比如普通的借貸合同則不屬于合同詐騙罪范疇的合同。普通詐騙罪的管轄屬于刑偵部門,不屬于經(jīng)濟犯罪偵查部門,辦案人需要根據(jù)犯罪數(shù)額到派出所、分局刑警大隊報案。      要去公安機關報案      首先要搞清楚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1 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shù)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情節(jié)、數(shù)額、后果界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      11、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的數(shù)額標準。一類地區(qū)以不滿30萬元為“數(shù)額較大”,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為“數(shù)額巨大”,150萬元以上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12、關于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數(shù)額標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標準,按照個人犯罪數(shù)額標準的5倍掌握。      依據(jù)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      2 如何正確認定—罪與非罪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nèi)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jīng)濟往來的真實意思,并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nèi)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nèi)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zhì)。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jīng)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nèi)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經(jīng)偵案例      胡某某以其控制的極轉(zhuǎn)車道公司與日益網(wǎng)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極轉(zhuǎn)車道公司對外收購汽車并將車輛登記證質(zhì)押在日益網(wǎng)公司,購車款由日益網(wǎng)公司全額墊付,轉(zhuǎn)入胡某某指定賬戶,車輛賣出后所得款項先還日益網(wǎng)公司墊付款,余下利潤雙方平分。前期雙方合作了約5000萬元交易,日益網(wǎng)公司能夠正常收回墊付款并分得利潤80多萬元。      胡某某開始通過手機軟件賭“時時彩”,至2017年6月已輸?shù)?000萬元,為滿足持續(xù)膨脹的賭博欲望并奢望迅速回本,胡某某開始使用賣車款進行賭博。2017年6月起,胡某某以辦理提檔、遷檔、過戶等為由,將部分質(zhì)押的車輛登記證從日益網(wǎng)公司騙走,以大幅低于買入價的價格將部分車輛賣出變現(xiàn),并將共計約3410.9萬元車款用于賭博。2018年2月9日,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批準逮捕。      合同詐騙罪報案所需材料      1. 案發(fā)經(jīng)過文字材料;      2. 報案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律師律所證明函和委托書);      3. 報案公司工商登記材料(股東情況、營業(yè)執(zhí)照等);      4. 被控告人個人/公司基本情況;      5. 簽訂合同原件/復印件;      6. 收付款銀行轉(zhuǎn)賬流水書面證明材料;      7. 雙方溝通短信、微信、郵件書面證明材料;      8. 招標書、擔保函、銀行存單、提貨單、倉儲單等涉及交易書面證明材料;      9. 涉及民事訴訟的訴狀、判決書面材料。      詐騙分子無孔不入!      手段多樣且時常翻新!      警惕性不高很可能上當受騙!      因此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      訂合同前摸清對方的“身份”!      重要合同條款不要遺漏!      不懂的問題及時向?qū)I(yè)人士請教!

如果客戶欠賬要怎么規(guī)避風險

一般情況下,如果他人向我們借錢那么我們是需要讓他人給我們寫一個借條的,在寫了借條之后,我們才能夠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那么在欠款發(fā)生之前應該注意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審查債務方的經(jīng)營范圍;審查雙方所經(jīng)營內(nèi)容是否合法;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審查有關條據(jù)是否規(guī)范。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一、欠款發(fā)生前如何預防風險      1、重視審查債務方的主體資格;      2、審查債務方的經(jīng)營范圍;      3、審查雙方所經(jīng)營內(nèi)容是否合法;      4、審查債務方的償債能力;      5、審查債務方是否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      6、審查有無必要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準備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條款是否齊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      7、審查有關條據(jù)是否規(guī)范,比如若債務方出具的是應收票據(jù)(債務方能出具應收票據(jù)的,則要盡量采用該方式,因為應收票據(jù)的風險遠遠小于欠條之類的條據(jù)),則要嚴格審查所開票據(jù)是否規(guī)范;      8、能采取擔保措施的,要盡可能要求債務方提供擔保,因為經(jīng)擔保后的債權優(yōu)于其他債權優(yōu)先受償,這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當然在設立擔保時要注意擔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發(fā)生欠款糾紛怎么解決      1、梳理現(xiàn)有證據(jù)能否證實欠款事實,如不能證實,必須補充調(diào)查新證據(jù);      2、通過互抵債務、放棄追究違約責任、接受對方生產(chǎn)要素、有價證券、個人物品等方式促成協(xié)商與調(diào)解;      3、債務人人去樓空時可能涉嫌合同詐騙,應當及時報案并提出民事賠償要求;      4、通過專業(yè)調(diào)查公司,了解債務人的人員、資金、財產(chǎn)等情況,為訴訟奠定基礎;      5、向律師尋求對策,其合理化建議有利于欠款清償,必要時可以代理提起訴訟。三、個人欠款不還怎么辦      欠款糾紛產(chǎn)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xié)商、調(diào)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xié)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jù)我國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nèi)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以上內(nèi)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我們在借他人錢的時候,需要考慮對方是否有還款能力,對方的誠心力度是怎樣的,考慮好之后要求對方寫一個借條或者是欠條,這樣才能夠保證我們的權利。

合同詐騙罪組成要件

法律主觀:

一、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xiàn)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xiàn)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其表現(xiàn)形式有如下五種: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qū)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于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yè)租賃給個人經(jīng)營的企業(yè),承租人利用企業(yè)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yè)為個人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yè),企業(yè)人員以企業(yè)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yè)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5、被掛靠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jīng)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yè),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yōu)先考慮”。(四)、主觀要件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合同亦稱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為實現(xiàn)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合同是商品交換關系化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則集中體現(xiàn)和反映了商品經(jīng)濟關系發(fā)展的內(nèi)在要求和一般規(guī)則,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因此,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條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基本保證。 利用經(jīng)濟合同欺詐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無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買賣或承攬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或材料費;利用中介機構簽訂轉(zhuǎn)包合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虛構建筑工程或轉(zhuǎn)包建筑工程合同,騙取工程預付款;雙方當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將國有或集體財產(chǎn)轉(zhuǎn)移或據(jù)為己有;本無履約能力,弄虛作假,蒙騙他人簽訂合同,或是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當對方違約后向其追償違約金。 合同詐騙,直接使他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減少,侵害了他方當事人的所有權,同時,合同詐騙對于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妨害,本條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明定合同詐騙罪,對打擊合同詐騙活動,意義深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對于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于查清行為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chǎn)生錯覺,“自愿”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征。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nèi)容: 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為人的資信或貨源清況作依據(jù)。比如簽訂購銷合同時,供貨方既沒有實物儲備,也沒有貨物來源,利用一些單位急于購買緊俏或便宜物資的心理,虛構貨源,騙取信任,接受合同預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認定為沒有實際履約能力。要區(qū)別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雖無實際履約能力,但簽約之前與他人有購買同一標的物的要約或合同,簽約后因原訂合同的一方毀約,致使后一個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視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僅僅是在簽約后才去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nèi)容的購銷合同,事實上又未兌現(xiàn),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備履約能力。如果不看簽約時的實際履約能力,僅僅根據(jù)簽約后的履行表現(xiàn)來作判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過關。當然,還要注意區(qū)別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詐騙罪論處。 2、采取欺騙手段。欺騙手段絕大多數(shù)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欺騙手段表現(xiàn)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現(xiàn)形式主要是: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約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xiàn)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chǎn)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于行騙者的行騙行為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chǎn)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在后,是欺騙的結果。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行為人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而不能作為詐騙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雖然采取了欺騙手段,他人認識上也存在錯誤,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錯誤地處分了財產(chǎn),但欺騙手段與錯誤認識之間缺乏因果聯(lián)系,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被騙人自愿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作為行騙者詐騙手段的經(jīng)濟合同,就其種類講,通常有三種: (1)簽訂買賣合同,騙取現(xiàn)金或?qū)嵨铩?有五種情況: 一是利用盜竊、偽造或騙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 二是用已作廢、失效的合同書、介紹信,冒充有效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 三是利用已撤銷單位的名義及其印章、介紹信、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 四是在條款上做手腳,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 五是在標的物上設陷井,使對方違約而不履行合同。 (2)利用承包合同進行詐騙。行為人無承包能力,以騙取錢財為目的,承包工廠或某項工程,騙取大量錢財供自己揮霍或一溜了之。 (3)利用聯(lián)營合同騙取錢財。行為人根本無生產(chǎn)經(jīng)營能力,利用與他人簽訂聯(lián)營合同,騙取聯(lián)營單位的錢財。 就合同詐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內(nèi)容看,有兩種情形: (1)以假面目簽訂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紹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導致合同內(nèi)容的虛假性,即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的內(nèi)容。行為人向他人簽訂這種合同,欺詐故意明顯,只要所騙人財物到手,即可認定合同詐騙既遂。 (2)以真面目簽訂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紹信都是真的,即實際上存在這一單位或個人。以真面目簽訂的合同的內(nèi)容有真有假,其間還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內(nèi)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至少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時有通過合同進行經(jīng)濟往來的真實意思,而非詐騙錢財,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應當注意,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與他人簽訂大大超過此履約能力的合同,如僅有供應一百噸煤的合同,卻相繼與多家客戶簽訂各供應一百噸煤的合同,如果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雖然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多個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其詐騙犯意明顯,自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赴。 二是內(nèi)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種行為人已初步聯(lián)系過貨源,但其貨源并未完全確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其內(nèi)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zhì)。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jīng)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行為人主觀上以及實際行為中是否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為確定其行為性質(zhì)的關鍵。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客觀上盡管有履約的可能,但行為人收取他人的預付款或定金以后,主觀上無履行合間的意圖,這實際上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當然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三是內(nèi)容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主觀上意圖無償占有他人錢財,且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將所騙之錢財用于揮霍或作其他用途,這種作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雖然客觀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錢財,但主觀上并不想長期占有,而是想臨時取得該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甚至收益權,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歸還。這實際上是一種套用他人資金的行為,一般不宜以詐騙罪論處。 利用經(jīng)濟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對象主要有: (1)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貨物。有的偽造證件、合同書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或其他部門的擔保書,以合法身份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匯票,盜竊單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頭支票誘惑對方訂合同;有的以洽談業(yè)務、訂貨、幫助他人推銷產(chǎn)品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等等。行為人行騙時大都隱瞞真實身份,以先提貨、后付款為由,利用對方急于推銷自已產(chǎn)品的心理,騙取貨物。然后將貨物低價銷售,私吞貨款,或者將貨物用于還債、作抵押等。 (2)虛構貨源,簽訂空頭合同,詐騙貨款。有的偽造上級主管部門的假批文作貨源;有的以偽造的提貨單作貨源;有的抓住對方急需某種緊俏物資和商品的心理,口頭虛構貨源;有的故意讓對方看不屬于自己卻謊稱是自已的貨,或根本無貨可看,蒙騙對方;有的則以偽造的買賣合同作貨源;等等。 (3)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只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騙到貨款就繼續(xù)騙取貨款,沒有可能就一走了之。 (4)以誘餌開路騙取他人錢物。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騙取對方巨額財物的目的,以給付部分預付款為誘餌,一旦把對方的錢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還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誘使對方進一步按合同交付財物,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欺詐手段騙錢騙物。 (5)簽訂假合同,騙取他人的活動費、好處費或提成費等,這些人同對方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貨物、貨款,也不是為了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而是為了一次性地騙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只要將這筆財物騙到手就遠走高飛。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chǎn)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 (6)以聯(lián)合經(jīng)商、投資、協(xié)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運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蓋下,以某公司、簡場等的名義,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和注冊資金等,欺騙他人與之簽訂聯(lián)合經(jīng)營協(xié)議,騙取他人的錢財。 騙取財物無論出現(xiàn)在簽訂階段,還是出現(xiàn)在履行過程中均屬合同詐騙行為。根據(jù)《刑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這類行為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即以這些票據(jù)或證明作為自己能夠履行合同的證據(jù),以騙得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主要包括: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還,或者沒有用作履行合同而無法返還;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用于抵償債務,而沒有實際履約;用于進行違法活動;用于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按照法律規(guī)定,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至于何謂數(shù)額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解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31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詐騙故意產(chǎn)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chǎn)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例如,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人詐騙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即行為人在簽訂虛假合同之前就已經(jīng)具有非法占有對方錢財?shù)墓室猓浜炗喓贤哪康牟皇菫榱蓑_取對方錢財?shù)氖侄危p騙故意也可以產(chǎn)生在簽訂合同之后,即行為人在簽訂合同的最初,并無騙取對方錢財?shù)墓室猓牵贤炗喼螅捎诜N種原因,如貨源、銷路、市場行情變化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從而產(chǎn)生詐騙的故意,行為人有歸還能力而不愿歸還已經(jīng)到手的對方的錢財,并進而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欺騙對方,以達到侵吞對方錢財?shù)哪康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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