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卷二刑法考點: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是指出于一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本文將深入探究想象競合犯的特征和處理方法,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該概念。🔫一個行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所謂一個行為,是以法定犯罪構成之客觀方面的行為要件為標準判斷出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行為,而不僅僅是基于自然的觀察或社會的一般觀念認為是一個行為。🔍數個罪名一個行為必須觸犯數個罪名。所謂數個罪名,是指一行為表面上同時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數個犯罪構成,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但是,如果觸犯的數個罪名是同種罪名,一般不構成想象競合犯。💼處理方法我國通行的刑法理論認為,應當按行為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
想象競合犯屬于什么一罪
法律主觀:
想象競合犯是什么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于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異種 罪名 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后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于想象競合犯。我國 刑法 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并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 (1)概念:一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 (2)特征:①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②“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 (3)類型: ①行為人在實施一個 盜竊 行為的同時觸犯了其他罪名,往往是使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同時觸犯 盜竊罪 和 故意毀壞財物罪 。 ②一個暴力行為構成多罪。典型的是妨害公務。使用暴力妨害公務,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同時觸犯 妨害公務罪 和 故意傷害罪 或 故意殺人罪 ,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③ 非法經營罪 同時觸犯 銷售偽劣產品罪 、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非法經營罪中有一個行為是非法買賣專賣品,其中常見的是沒有專賣許可,而買賣煙草的行為,該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買賣的煙草不合格,又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銷售的煙草是冒牌的,可能觸犯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如果有非法買賣許可證批文和有關的經營許可證,進出口批文等,同時又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 (4)處理原則:從一重罪處罰,不實行 數罪并罰 。 ①相對來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量刑最重;盜竊罪次之;再次是故意毀壞財物罪。但還要考慮案件事實的差異,不能一概而論。 ②實施妨害公務行為致 人身傷害 的問題。致人輕傷的,按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 故意殺人 罪定罪處罰。 ③以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說,一般情況下是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更重。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進行 法律咨詢 ,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如何看哪個重
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如何看哪個重?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該問題,并帶您了解“想象競合從一重罪的法律依據”和“結果加重犯與想象競合犯的區別”等相關拓展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如何看哪個重想象競合從一重如何判斷? 具體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更重要的還是得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一重罪處罰需要依據以下幾個具體問題進行判斷: (一)輕罪在“從一重”中的地位。對想象競合犯實行“從一重”處時,只是 要按照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并非對行為人所觸犯的其他輕罪置之不理,相反,審判人員必須在判決書中載明行為人所觸犯的輕罪名。另外,若在裁判之前,重罪遇有赦免,還必須就其他余罪即輕罪處斷。若最重之罪的裁判確定后,重罪之刑未執行或尚為執行完畢之前,處刑之重罪被赦免或因法律變更而不處罰時,應免除刑罰的執行,并不再就犯罪行為所觸犯的其他輕罪定罪處刑。 (二)附加刑在“從一重”中的適用。“從一重處”被認為是關于主刑的適用原則,當一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重罪沒有附加刑或者重罪、輕罪都有附加刑時,附加刑應當如何適用? 在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們關注的較多并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意見。“肯定說”為孫*耕、梁*昌等教授所主張。如孫*耕教授認為,所謂從一重處斷者,以其性質本非一罪,而法律規定從數罪中之一重罪處以最重之刑,是以如有兩個以上之沒收時,仍得予以并科,即重罪無可沒收之物,而輕罪有可沒收之物,仍應以沒收[ 10 ] (第337頁) 。而蔡*銘教授則持否定的意見,他指出既然想象競合犯只選擇一重罪科處,不再論以輕罪,而從刑是附加于主刑的刑罰,輕罪既不科以主刑,則從刑既無主刑存在而無所依附,所以,對于輕罪之從刑,似不應予以宣告,比較符合法理。 關于附加刑在“從一重”中的具體適用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上探討的并不夠深入, 但也有不同意見。如有學者認為:“如果對較重之罪僅科處某種主刑,而較輕之罪根據情況即使存在著適用刑罰即須科處一定的附加刑的可能,也不應于較重之罪的主刑并科。因為我們把想象競合犯當作實質一罪處理的,適用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重處斷,對于較輕之罪已經沒有適用刑罰的余地。”不過,也有的學者持相反的意見,指出,“所觸犯的輕罪中有應予沒收的,仍須按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沒收”。
二、想象競合從一重罪的法律依據(一)主刑的輕重比較。我國刑法33條規定,主刑種類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主刑的輕重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依次遞增。所以,在我國死刑最重,無期徒刑次之,有期徒刑又次之,拘役更次之,管制最輕。當數罪名的法定刑中有不同刑種時,應以重刑種為標準。 (二)同種主刑的輕重比較。同種主刑的輕重,應以法定最高刑上限的高低為準,即高者或為重,低者為輕;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應以法定最低刑下限為準,即高者為重,低者為輕。 (三)兩種以上主刑輕重比較。當刑法對某種犯罪的法定刑規定有兩種以上主刑時,其法定刑的輕重,應以最高主刑種類較重或刑期較長的為重;如果最重主刑種類或其刑期相同,則以最低主刑種類較重或刑期較長者為重;如果兩種犯罪的刑罰種類和刑期完全相同,我們需要判斷不同刑罰種類的排列次序,以優先適用的刑罰最重者為重。三、結果加重犯與想象競合犯的區別(一)結果加重犯是一行為犯一罪,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名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依附關系。 想象競合犯: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既觸犯了抗稅罪,又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按故意傷害罪處。結果加重犯:實施抗稅行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按抗稅罪加重處。 (二)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強奸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 (三)結果加重犯是犯一罪發生加重結果,其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之間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除了行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數有數罪特征,其中當然包括數個結果,這數個結果間較少具有重合性。 (四)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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