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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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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發表于2010-9-13 21:23:38 點擊數:116979 [加入我的收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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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 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 ,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 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注:也可規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但作出屬于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六)、(七)、(九)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九章 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注: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注: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公司股東書面請求,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三十七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表決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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