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盟
歐盟國家商簽投保協定歷史早、數量多、影響大,28個成員國共對外簽署了近1200個投入保護協定,約占全球現存有效投入保護協定的半壁江山。伴隨同際形勢變化與新一輪國際投入規則的重塑,近年來“歐式”投入保護協定逐步顯現出“美式”投入保護協定特征,即由正面清單過渡到負面清單。
2009年之前,這些協定基本未涉及投入準入與準入前國民待遇問題,因此多采用正面清單模式。如歐韓自由貿易協定與美韓自由貿易協定截然區別,歐韓自由貿易協定采用“正面清單”,而非“負面清單”模式。根據歐盟統計資料顯示,在所有歐盟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歐韓自南貿易協定服務貿易涉及面最為寬廣,幾乎涵蓋美韓自南貿易協定涉及到的所有領域,韓國給予歐盟服務提給者近乎于美同服務提給者相同的市場準入待遇。
2009年《里斯本條約》是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里程碑,其生效意味著歐盟取得對外締結閏際投入協定的專屬權。此后,歐盟致力于推進對外商簽涵蓋投入保護和投入準入的雙邊或多邊投入協定進程。2012年4月,歐盟與美國聯合發表關于困際投入的“七條原則”,強調各國政府要給予外閏投入者充分的市場準入及準入前和準入后國民待遇。這標志著歐盟投入經營管理體制改革又向前邁出一步,準入前國民待遇將成為歐盟簽署國際投入協定時所遵循的重要原則。2013年1O月,負面清單外資經營管理模式在歐盟與加拿大簽署的“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ETA)中已有所體現,并且“準入前同民待遇+負面清單”外資經營管理模式有望成為加速中歐雙邊投入協定(BIT)談判的推手。由此可見,歐盟外資經營管理模式已逐步實現由正面清單向負面清單的跨越。
(二)美國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的雙邊投入條約中最早使用了列表形式的負面清單。自2004年以后,美國對外締結的雙邊投入協定和自由貿易區協定的投入章節中,均含有負面清單。從締約方看,既有發達國家(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興工業化國家(新加坡、韓國),還有進展中國家(智利、秘魯、蒙古、剛果、孟加拉等)和最不發達國家(盧旺達)。從內容上看,2005年之后美國簽訂條約在負面清單行業列表內容上大同小異。由此,負面清單可復制,可推廣的特點可見一斑。其中,美韓自由貿易協定于2007年6月30日簽署,201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采用負面清單外資經營管理模式。由于負面清單僅列出不實行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行業類型,因此對于協定生效后進展起來的新型服務業而言,負面清單無異于貿易與投入自由化的承諾表。美國試圖通過負面清單模式促使韓國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服務業市場進一步擴大。美國與盧旺達雙邊投入協定于2012年簽署,負面清單行業列表涉及通訊、運輸、有線電視、社會服務與少數族群相關的產業等。漁業、航空、海事、電信不適用于最惠國待遇。此外有關金融服務業的13條不符措施單獨列出。同時,我們注意到美國BIT范本(2012年版)在強調公眾參與和透明度的同時,對勞工與環境保護予以強化。
(三)日本日本在近年來簽訂的雙邊投入條約與協定中也廣泛采用負面清單模式,如2002年3月22日簽署,2003年正式生效的《日本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投入自由化、投入促進和投入保護協定》,日本與越南,日本與秘魯雙邊投入協定均采用負面清單模式。日本在對外簽訂投入協定時通常結合自身特點(如經濟進展階段與產業結構等),確定對采取與補貼有關措施的保留,對外國人參與國有資產處置權的保留,基于互惠基礎處理外資與土地所有權和租賃有關事項的保留、采取與維護、指定和取消公共壟斷相關措施權利的保留。
具體來看,《日本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關于投入自由化、投入促進和投入保護協定》中負面清單行業列表涉及:與農業、林業和漁業相關的第一產業,石油工業、礦業、供水和供水系統行業、鐵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電信行業等。這與《日本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于投入自由化、投入促進和投入保護協定》中負面條款內容基本一致。
歐美日國家負面清單投入經營管理模式的共同之處有:傾向于以負面清單模式為基礎推動區域經貿談判進程,負面清單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應用和推廣;對外簽署投入協定時均充分考慮自身特點,注重結合本國國情,對敏感行業如航空、電信、運輸等行業予以保留。區別之處一是歐盟負面清單經營管理模式起步較晚,現有投入協定多采用正面清單模式。而美日負面清單經營管理模式沿用時間較長,經驗相對豐富。二是就美日而言,負面清單行業列表內容也不盡相同。在負面清單中,日本與農業、林業和漁業相關的第一產業內容涉及面較廣,而美國緊要對漁業有所保留,個別州政府對與土地有關的農業投入加以限制。
改革開放以來,應市場經濟的需求,合資企業在我國開始迅速的發展起來,成為了獲取新技術、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開拓新市場、新業務的重要戰略手段。但是由于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導致合資企業的工作時常偏離目標、效率大打折扣。本文主要介紹合資企業的特征和分類、創建目的以及組建機制,重點對合資企業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門的打開,精明的商人(包括外國商人和國內商人)看到了中國廣闊的消費市場。在市場經濟的要求下,吸引外商投資我國的企業,實行中外合資的經營模式,開始逐步成為我國利用外資參與競爭的有效途徑。尤其是在我國加入了WTO之后,這種與國際合作的趨勢更加明顯,中外合資企業已成為我國企業獲取國外新技術、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改造舊工藝、提升產能和產品品質、發展新業務、開拓新市場的重要戰略手段。
一、合資企業的分類
按照經典理論,合資企業通常指的是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由中方和外方的投資者共同出資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這里的外國投資方可以是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而中國投資方一般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個人與個體企業不在此外范圍內。中外合資企業需要通過審查機關的批準,中國法人為合營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合資企業大體上可分為股權式合資和契約式合資,通常股權式為合資企業,而契約式一般為合作企業。合資企業的合營期限較長,中方和外方的投資形式較為寬泛,包括現金、廠房、技術、設備、土地使用權等等。這些投資可以以同一貨幣單位來計算股權,并且將該股權作為風險承擔和利潤分享的依據。而合作企業的合營期限相對而言較短,同時雙方提供的現金、技術、勞動力、設備、土地等不作為股本投入,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來分配利潤。此外,在組織形式上,合資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而合作企業則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因此本文中所描述的合資企業特指前者。
二、合資企業的設立目的
一般來說,建立中外合資企業的愿景是秉持平等互利、雙方滿意的態度,通過技術、資金等優勢互補,實現“雙贏互利”。同時有效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具體來說,設立合資企業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的目的。
1.彌補本國投資資金的不足
通常在技術貿易中,我國作為引進方需要向技術輸出方(即外方)支付技術轉讓費,而通過將我國現有的有利條件,包括一些土地的使用權、輔助設備、廠房等等來進行投資和創辦中外合資企業,就可以讓外方將提供的先進的技術和主體設備作為外方的投資,這樣可以有效減少我國的外匯支出,彌補資金不足。此外,中外合資企業的興辦,可以替代部分商品和技術的進口,一方面節省外匯支出,另一方面也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2.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
由于合資企業會給中方和外方都帶來利益,因此,為了更好的獲得利益,投資雙方愿意提供最為先進的技術和管理以便獲得最大的利潤。例如,我國不少中外合資企業在投資、經營和管理過程中能夠獲得外方“動態技術”的使用權。這些引進的先進技術對于我國生產技術的革新具有良好的指導作用。此外,還可以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創新,能夠有效地提高我國企業的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產品質量,對打開國際銷售市場、增加我國的產品出口能發揮積極作用,是提升我國國際競爭能力的一條重要途徑。
3.增加就業機會,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推動社會發展
近十來年我國中外合資企業的建設與發展,在解決我國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方面做出了不小的貢獻。合資企業所實行合同制的勞動用工制度,公開擇優招聘,使我國勞動力資源能在市場的作用下得到調配,“在合適的地點、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崗位(工作任務),使用合適的人才”理念,逐漸成為勞動力資源配置的主流理念,人才的合理使用程度不斷提高,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動者的素質,推動了我國社會的向好發展。
4.培養國際經濟管理人才,促進國有經濟的改革
中外合資企業如同一所國際經濟管理學校。在合資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包括了談判、簽約、報批、采辦、營銷、合同終止等一系列的商務行為。在此過程中,中方管理人員需要同外商互動交流,對于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以一種學習的態度去尋求解決的辦法,能夠幫助他們了解并學習更多的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提升個人的業務素質,為我國培養出更多的素質高、能力強的的商務精英。此外,合資企業改變了我國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為進一步深化國有經濟改革起到了積極作用。
5.改造舊工藝,開發新產品,加速產品升級換代,提高產品國際競爭力
合資企業的成功經營,還可以幫助改造原先的企業改造舊工藝,不斷開發研制出適應市場需求的新產品。這種工藝改造運用優秀技術成果于企業生產的各個環節,用先進的技術改造落后的技術,用先進的工藝和裝備代替落后的工藝和裝備,實現企業產品升級換代,提高質量,增加新品種,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競爭力、市場占有率和經濟效益。譬如上海三菱電梯就是合資企業中加速產品升級換代,提高產品國際競爭力的較好的例子。
三、合資企業組織架構的設計和遵循原則
中外合資企業的核心是合資合同(合資協議),而合資合同的核心是合資公司的組織架構。
在合資公司中,董事會應該是最高權力機構??偨浝碡撠熦瀼貓绦卸聲Q議和精神,主要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工作,除此之外,人事權和財政權比較重要。因此,在設計合資公司組織架構時應根據各方股東的持股情況,確保當事人獲得相應的權利。
由于雙方合作的基礎一般難以改變,因此在設計組織架構時應該以強化董事會權利和限制總經理的權利為出發點。例如,加強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掌控,弱化總經理人事方面的權利。
此外,董事會的表決程序也是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我方代表的是大股東,應該遵循盡量減少必須與會董事一致通過的情形,采用簡單多數決定的模式。反之,如果我方代表的是小股東,則應該盡量增設一致通過的情形。甚至可以在必要時增加須與會董事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的情形。
合資公司的組織架構設計必須事前明確,必須界定“每個崗位的責權利”,決不能“事后再說”,以避免給合資公司的管理和運行埋下隱患。
四、合資企業管理常見的問題與對策
1.合資企業出現的管理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合資企業雖然發展較快,但是投產后往往在管理中出現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組織架構設計不合理造成管理沖突不斷。“共管制”的組織管理機制導致一些合資企業的中方管理人員與外方管理人員相互爭權奪利、爭功推過、拖拉扯皮。在共管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企業董事會也無法有效行使權利。一是,在合資合同的談判過程中,中方談判代表往往受到“中國文化和中國現狀影響”,把談不下來的重大問題“模糊化”,使得組織架構設計出現不合理現象,或者出現責權利不明確、或者分配不合理的現象。二是,中外合資企業中的中方往往是在技術、管理和資金方面處于“下風”的一方,對外方的技術和管理通常持有“引進、消化、吸收”、進而自主創新的心態,因此,常常處于“學習狀態”,難以做到不卑不亢。三是,中方派任的董事往往大多是“領導干部”,常常極少是具有專長的生產經營管理行家,這無疑是造成合資企業高級管理層中中外管理人員在決策素質和管理能力方面無法平衡、互補、發展和提升的重要原因。
(2)在合資企業中由于文化差異,在管理層中由于思維差異,造成摩擦不斷。眾所周知,中國管理者的管理觀念里面都講個“情”字,講究關系,更重視人情;而西方的管理者注重“法制”。它在管理上的表現就是制度管理、規范管理以及條例管理,也就是說在管理層面上特別注意建立規章制度和條例,強調按章辦事,用制度管事,即“法治”而非“人治”,從而實現管理的有序化、有效化和長效化。中國的人情化管理遇到“刻板”的法制化管理,自然會發生沖突。例如德國企業在華投資經營時,比較喜歡他們嚴謹刻板的德國式科層管理,而中國管理人員又不太能接受這種模式,因此就出現了諸多管理上的摩擦甚至沖突等問題。
(3)還有由于各方利益表述不完整不清晰造成沖突不斷,影響生產經營。例如,員工利益保障不力,制度不健全,造成隊伍不穩定,危及安全生產;管理者心胸狹窄,官小譜大,造成管理團隊失諧,影響企業運行。這些問題都會對合資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產生嚴重的阻礙作用。
2.相應的對策
由于以上出現的諸多管理方面的問題,會大大影響我國合資企業的有效發展,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合資企業科學有效的管理。
(1)要科學地選任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從籌備成立合資公司開始,就應高度重視談判成員的選擇和談判團隊(工作組)建設工作,切實選擇精兵良將,奠定好合資公司管理基礎。我們無法決定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權,但是能夠通過我方自己的人事任命來提高合資企業的管理水平。母公司和有關部門在派出管理人員時,首先應嚴格考察、評估選任人員所具備的知識素質的高低、現代管理水平、參與外方共事的協調能力、學習能力以及他所具備的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積累等方面因素,應用考核、評估機制來評判選任人員的綜合素質,而不能憑人情、感情、關系等來選任合資公司的管理人員。選任合資公司管理人員,還應重視團隊人員之間的“相容性”,即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補臺的“合作能力”。只有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參與到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中,才能減少摩擦、穩定而有效地提高合資企業的管理水平。
(2)完善共同管理的運行機制。這既要求雙方的管理人員在堅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建立良好的關系,也要求制定完備的共示管理章程,分清雙方的利、責、權等,消除爭功避過、爭權奪利、施拉扯皮的隱患,還可以在企業內部建立強有力的“民主管理機制”,以提高合資公司的管理效益。如設立“政策協調委員會”,由委員會扮演合資公司日常管理的“高參”。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由上、中、下各級各部門的管理層指派,也可以由員工選出,相互溝通各部門的需要,相互協作完成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科學有效執行決策。對基層的管理方式不是濫發文件、濫做指示,而應是多提建議。同時,對我國的母公司和有關管理部門來說,要轉變領導觀念,嚴格遵守和履行合資合同,把對合資企業人財物調度的控制權、生產經營管理的干預權轉變到主動提供服務、扶持發展、監督管理、目標考核等方面上來,減少對合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適當的行政干預,幫助合資企業提高資源配置能力、市場應對能力,等。
(3)遵循“法治”、持續改進的原則。改變管理理念,尤其需要中方管理人員做出努力。用“制度管事、按制度辦事”,也就是“法治”,是確保企業(組織)長遠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是業已證明的長遠健康發展的“不二保障”。遵循“法治”,就是要求一切工作、事務處理須按制度辦。制度不應是放在書架上接受觀賞、或者是接受檢查的“花瓶”,它應是規范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的標準,是每個員工的行為準則,每個員工(不管是高管還是普通員工)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制度往往有缺陷,因此,必須“持續改進”。不能因為制度的缺陷就破壞制度、不執行制度,甚至把破壞制度美其名曰“管理創新”。正確的態度和做法應是積極完善制度,用改進的新制度替代有缺陷的舊制度,批準、發布后嚴格執行。
有的事務處理可能存在沒有制度可依的現象。遇到這樣的事情,應秉承“實事求是”原則,及時處理出現的事務,并以此發現為基礎,及時制定此類事務的處理辦法,填補現有制度的空白。這也是持續改進的一個方面。
最核心的是,“法治”,即用制度來確保各方的責、權、利,才道得明白、說得清楚、做得公平,才最有信服力。
(4)應建設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相互包容的企業文化。一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既不應崇洋媚外,也不應目中無人,相互之間都應“瞧得起”。二是,統一思想。為了合資企業的共同目標和利益,為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高度統一的一致認識。這很重要。中方人員在同外國同事合作時要秉著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思想來指導自己的言行,面對不同的文化背景,應該積極向外方管理人員學習,借鑒優秀的管理技術和經驗,并且加強雙方管理工作的協調和溝通。作為管理人員要多和員工交流,聽取員工的不同意見,積聚民智,提高效益。三是,要從長計議,制訂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不要急功近利的做法,要扎實穩健的經營管理,切實提高經濟效益,參與國際競爭。四是,存同求異,包容不同的想法和做法,只要不損害企業的原則和利益。
1當前外債管理存在問題
1.1超國民待遇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與中資企業舉借外債審批門檻懸殊。在現有“內緊外松”的外債管理模式下,國內中資企業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需事前經國家發改委批準和申請指標,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也需事先取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而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不需事前批準,只需按“投注差”管理模式要求,在“投注差”范圍之內自行舉借外債。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方面形成巨大天然優勢,而中資企業則因受政策限制導致融資渠狹窄,外債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客觀上造成了“扶外限內”的局面。
?。?)對于外債的結匯使用,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存在差異。目前,對于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視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其借債資金的使用受到嚴格的限制,不得結匯,只能用于進口支付。而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企業經營實際自行結匯,雖然自2004年開始實施的“支付結匯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資企業借債資金結匯的增長,但并未對大幅增加其融資及結匯成本。借債資金使用上的區別對待,使得外商投資企業在融資環境及資金運用效率遠優于中資企業。
1.2管理模式問題
?。?)“投注差”管理模式不能適應企業發展需求。作為一個靜態的管理模式,“投注差”并沒有考慮到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企業規模發生的變化。假如一家企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其投注差為500萬美元,歷經10年發展,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資總額限定,而此時500萬美元的投注差額可能已無法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倘若企業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長期外債,則其無法再繼續通過對外借貸的方式來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因而,靜態的“投注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投注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匯局對外債規模的監管。2003年1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外匯局聯合發布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使得“投注差”額度(即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與境外機構擔保項目貸款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管理趨于規范化,也體現了我國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借債規??偭靠刂坪推髽I自主借債的相結合。但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由外經貿部門審批確定,且只要企業借用的外債在此范圍內,外匯局就需為企業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規模實際上由外經貿審批部門間接決定,而外匯局在外債規模的控制上處于被動地位。
(3)“投注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約束外債短貸長用的現象。由于在控制指標設置上將流量指標(中長期債務發生額)與存量指標(短期債務余額)簡單相加進行考核,因而企業在簽約時可選擇一年以內的短期外債,利用債權人通常為外方投資人和目前對于短期外債展期沒有次數限制的漏洞,將一筆到期短期外債展成中長期外債使用,造成短期外債實際長期使用,甚至逾期不還?;谀壳啊巴蹲⒉睢惫芾碚邔τ谟馄诙唐谕鈧且暈橹虚L期外債還是短期外債尚無明文規定,因而外匯局在監管中無章可依。
?。?)“投注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弱化”。按國際經合組織標準則認為企業權益資本(自有資本)與債務資本(借貸資本)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而按我國現行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越高,注冊資本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債額度也就越多。如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為1:2。故企業為減低經營中的權益資本風險,往往傾向于借入更多的`債務資本,獲得更大的財務杠桿效應,而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也成為企業避稅的重要手段。
(5)“投注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出現。現行“投注差”管理政策除對外方投資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進行特殊規定之外,對外方投資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則無需考慮中外雙方投資比例即可在投注差100%范圍內借用外債。部分中資企業為享受上述政策優勢,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方式轉變為外資企業,再投資國內,而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虛假繁榮,另一方面也導致大量稅款流失和資本外逃,不利于國內經濟健康發展。
(6)“投注差”管理模式難以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投注差”管理模式中,對企業外債額度的核定標準未能充分考慮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難以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
1.3外債結匯問題
(1)外債結匯對于國內宏觀調控及貨幣政策實施將產生一定影響。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經濟過熱、銀行信貸規模增長過快的勢頭。在國內銀行普遍壓縮信貸規模之后,一些高負債經營、資金需求量大的企業資金鏈吃緊,轉而向境外股東和金融機構尋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債并結匯使用,這顯然會加劇基礎貨幣的投放,進而影響宏觀經濟調控及貨幣政策實施效果。
?。?)外債結匯資金真實性難以審核,可能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結匯實行“支付結匯制”管理,對20萬美元以上的外債結匯,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對20萬美元以下的小額結匯,只要求企業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用途的明細清單。但外匯局對于企業提供的結匯申請材料憑證真實性難以判斷,只能審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規性,其交易的真實性無法進行檢驗和監督,這也加大了對境外熱錢以外債結匯資金的形式流入進行監管的難度。
2政策建議
2.1超國民待遇方面
?。?)統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內外債。將外商投資企業本幣債務納入“投注差”限額控制,從而收縮其外債規模,并進而實現對其內外債的統一管理;對隨意進行外債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限制,包括實施期限限制和經濟制約等多種方式??梢幎ㄞk理外債登記后未按期提款、導致外債登記失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申請辦理外債登記手續,以及在原外債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償之前,不得再舉借新的外債;對于外債登記管理的相關審核細則以法規方式予以明確,如通過法規規定外債登記后,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首次提款日3個月內未提款,該筆外債登記自動失效。
?。?)實行外債管理一體化。對于企業的對外借債需求,不再區別對待中、外資企業,而是結合國家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確有需要的企業到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對于已經出現投資過熱的行業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債,從而在控制外債數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
2.2外債管理模式方面
?。?)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比例核定外債借用額度。對于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以外資股權占比來控制“投注差”差額,即要求其外債借用額度應與外方出資比例相對應并按如下模型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債借款額度:企業外債借款總額度=企業注冊資本(或“投注差”×外方出資比例×所在行業系數×借款期限系數)。對于屬于環保類或高科技類企業可賦與較大行業系數,同時,按借款期限賦與不同系數,外債借款期限越長則系數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的同時,合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國內經濟轉型。此外,應進一步明確對于注冊資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資本金足額到位之前,應禁止其舉借外債。
(2)實行外債余額管理。繼續保留“投注差”的限額管理,但可改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為余額控制。對于企業借用的無論是中長期外債還是短期外債,外匯政策應統一以其余額計量外商投資企業已借用的外債規模。這一方面可改善當前短期外債占比過高的狀況,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冊資本比例核定企業外債借款額度的管理模式。
?。?)建立外債存款準備金制度。此舉是按照銀行存款準備金管理方式,對企業借入的外債規定按借款金額的20%作為無息存款準備金,并可按企業外債規模進行相應調整,從而增加投機資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債務風險。當然,有關指標的選擇和制度的制定必須統籌考慮,既照顧到正常資金的需求,同時也要防范套利資金進入擾亂我國金融市場。
2.3外債使用方面
?。?)規范短期外債展期行為,嚴格控制短貸長用。對短期外債展期實施期限控制,具體可參照《貸款通則》規定,明確短期外債展期時限,規定每筆短期外債只可展期一次,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到期后仍不能償還的,按中長期外債管理,防止企業通過連環展期方式短借長用。此外,應明確規定,對實際使用期限超過1年且未辦理展期的逾期外債亦應視同中長期外債管理。
?。?)合理引導外債流向,強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結匯的監管。一是完善“支付結匯制”,設立企業結匯專戶,外債資金結匯后直接劃入結匯專戶,再根據企業支付指令劃往規定收款人賬戶;二是要求企業在進行小額結匯后提供用途明細清單的同時提交相應的采購、銷售憑證或發票,以加強對小額結匯外債資金的監控;三是將外債結匯的頻率和單位時間內結匯總額作具體的量化規定,防止外債結匯化整為零現象發生;四是加強對異常情況的監管。對存有疑點的企業要及時跟蹤結匯用途,對利用其關聯企業規避外債結匯真實用途的借債企業要嚴歷查處。
摘要:外債作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外債管理上的超國民待遇、管理模式落后、規模增長過快等問題逐步顯現。并就此展開探討。
關鍵詞:外企;外債管理模式;存在問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