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過賬要承擔什么責任
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如果不是,不構成犯罪。
通過過賬來做出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可能是會構成犯罪的,在這個時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處罰。過賬需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如果租借方利用銀行賬戶做出違法犯紀行為時,作為銀行帳戶出借人以及被掛靠者,也應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如果債務人按時還款,該筆貸款沒有糾紛的話,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若該筆貸款產生法律糾紛,那么就要提供貸款過賬的合理理由及依據。有糾紛時依具體情況來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根據規定非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行為的,應該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等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應該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結算員有哪些責任和權限??
我從一個單位里的規定幫你整理出來 你看下是否合用:
一、 結算員基本要求和工作職責
(一) 結算員的基本要求
1、結算員由各單位確定一名熟悉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具備一定的財會業務知識,掌握本單位報銷制度、審核權限等規定的人員擔當(一般應由單位出納員擔任)。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二)結算員的工作職責
1、負責辦理本單位資金收入的報結業務;
2、負責辦理向下級單位撥付資金的報結業務;
3、負責辦理日常經費支出及專項支出的報銷業務;
4、負責保管、使用本單位的備用金。
二、 結算員工作程序
(一) 預審原始憑證
結算員受理本單位業務經辦人的收入票據和支出票據時,須對原始憑證進行預審,包括:
1、 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2、 結算票據填寫的正確性、有效性;
3、 復核經濟業務金額的準確性;
4、 檢查經辦人、審批人的簽字是否完備,并符合本單位審批權限的規定。
(二)整理原始憑證
結算員對預審合格的原始憑證,進行整理、歸類、粘貼,并核清憑證的張數。
(三) 填制結算單
對整理好的原始憑證按“中心”所規定的格式填制結算單。要求項目填寫齊全,一事(指經濟業務事項)一單。結算單上注明收入入賬方式(現金或轉賬)或報銷支付方式(現金或轉賬),結算員簽“經手”后,并加蓋預留“中心”的結算單位結算專用章。
(四)辦理結算手續
1、 審核憑證
收入結算業務,經審核組審核無誤予以入賬;對于收入票據與銀行結算金額不一致的,退回結算員核實更正后再報結。支出結算業務,經審核組審核或“中心”主任審核無誤后,如實予以報銷;對于審核結果與報結金額不一致的,按核定金額報銷;對于原始憑證不準確、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錯誤的,交結算員退回經辦人按要求補充、更正或更換后再報銷;對于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中心”不予受理。
2、 報銷支付
對于“中心”受理的結算業務,分三種形式支付:
(1) 單位已用定額備用金支付的經濟業務,“中心”按規定審核后開具現金支票,由結算員到銀行兌付。結算員在記賬憑證和現金支票存根上簽字。
(2) 單位已用“信用卡”支付的經濟業務,“中心”按規定審核后開具轉賬支票,由結算員持卡到銀行辦理轉賬手續。支票用途注明“轉存信用卡”。
(3) 屬待付款項的經濟業務,由結算員提供對方單位的開戶名稱、賬號、開戶行(其中開戶名稱應與出具發票單位名稱一致),“中心”通過銀行辦理轉賬付款手續。
四、結算員的紀律要求
(一) 結算員在受理業務經辦人的原始憑證后,應及時對憑證進行嚴格預審。預審要按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不徇私情。
(二) 結算員應按規定對從“中心”取得的備用金的安全完整負責,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將備用金轉存,不得擅自從卡上提取現金,不得挪用、私借備用金,不得將經手收入直接存入信用卡;結算員應自覺接受單位和“中心”對備用金使用情況的檢查,保證備用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結算員受理每筆結算業務后,應及時到“中心”辦理報結手續,不得積壓。每月報結時限為當月25日,年度為12月31日。
公司用個人卡走賬,個人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使用個人卡走賬的,若為正常公司經營使用,則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若為違法犯罪活動走賬的,則個人可能構成包括洗錢罪等犯罪。
一、走賬有哪些行為需要負法律責任?
1、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 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二、公司走賬流程有哪些?
1、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記賬憑證;
2、根據收付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明細分類賬;
4、根據記賬憑證匯總、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
5、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6、期末,根據總賬和明細分類賬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綜上所述,公司用個人卡走賬會涉及轉移公司財物的行為,漏稅或逃稅行為等違法行為,個人可能會被稅務調查要求補稅等,不補稅就會被拉入黑名單,或被起訴,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公司用私人賬戶走賬,在員工知情的情況下則員工也需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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