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房產稅是怎樣征收的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號)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
為調節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部分區域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區域
試點區域為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主城九區)。
二、征收對象
(一)試點采取分步實施的方式。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為:
1.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
2.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二)未列入征稅范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范圍。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
四、計稅依據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稅范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是否出現產權變動均屬納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應稅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房產稅,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五、稅率
(一)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筑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筑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后的面積。
(二)免稅面積的計算。
扣除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人在本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新購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
七、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一)對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和緩繳稅款。
八、征收管理
(一)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住房的次月。稅款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住房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納稅人應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并提供相關信息。
(四)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九、收入使用
個人住房房產稅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
十、配套措施
(一)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年度均價計算確定。
(二)有關部門要配合征收機關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住房交易價格比對系統,對各類存量個人住房進行評估,并作為計稅參考值。對存量住房交易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稅參考值計稅。
(三)財政、稅務、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門要共同搭建房地產信息平臺,抓緊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四)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對個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五)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六)欠稅公告后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十一、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解釋。
十二、本辦法從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房產稅新規定2023
法律主觀:
征稅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畢竟稅收也是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比如個人工作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經營要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等。征稅中房產稅就屬于其中一種,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征收一種稅。一、房產稅減免最新政策2022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二、房產稅的稅收特點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三、房產稅征收時間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法律客觀: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后,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購房人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計算年限時,持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的,其持證時間按有效期連續計算。持證人因各種原因被注銷《上海市居住證》后重新申領的,按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發證日期重新計算持證時間。2、購房人持有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可依據原來的證件分類進行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購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已超過有效期的,應由購房人重新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后,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情況等實際信息辦理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3、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并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從地方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持上海居住證滿3年,新購唯一住房免征房產稅:1、2013年7月31日起,持《上海市居住證》滿三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與此同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也符合免稅條件。不過,對于持證未滿三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若新購家庭唯一住房則須按規定先繳納房產稅,待其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則可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房產稅。2、購房人持有的舊版《上海市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可依據原來的證件分類進行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購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已超過有效期的,應由購房人重新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后,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其新申領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情況等實際信息辦理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3、另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并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從地方稅務機關重新認定的次月起調整納稅。可暫免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但持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暫免征收上述住房的個人住房房產稅,并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需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對持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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