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務的分類有哪些
信托業務的分類如下:
(一)有價證券信托:
有價證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后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二)不動產信托:
不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托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三)動產信托:
動產信托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托財產而設定的信托。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并在這個過程中為委托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托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四)金錢債權信托:
金錢債權信托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托財產的信托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后,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并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
例如西方國家信托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托就屬于金錢債權信托,即委托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信托業務分類三大類
信托業務預計將按照信托活動形式、法規適用范圍、具體業務屬性三個層次,劃分為“資金信托”(資金融通信托、資金配置信托)、“服務信托”(證券投資運營服務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家族信托、其他服務信托)、“公益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業務板塊,七大業務類型。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托(Trust)是一種 理財 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業務分類三大類
信托業務通常可以劃分為三大類:財富管理信托業務、投資信托業務和資產信托業務。
1. 財富管理信托業務:這類業務主要是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信托投資服務,包括制定投資策略、篩選投資標的、管理投資組合等。此類信托通常涉及的是高凈值客戶,他們的資產規模較大,對信托服務的專業性和個性化有較高的要求。
2. 投資信托業務:這類業務主要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證券投資信托。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由委托人提供信托資金,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約定的收益分配和期限分配的一種信托產品。而證券投資信托則是指信托公司設立的以受托管理資金為目的,將委托人委托的資金進行證券投資而形成的信托關系。
3. 資產信托業務:這類業務主要包括物業管理用房、租賃住房等,這些資產通過信托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此外,還有消費信托產品,它是一種面向普通大眾的信托產品,主要通過募集資金去購買房產、酒店等經營權,由專業團隊進行經營管理,投資者獲得收益。請注意,這只是基于通常的理解進行的大致分類,具體分類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異。
以上三大類信托業務覆蓋了從高端個性化財富管理到大眾化的資產運營管理的各個層面,為各類投資者提供了豐富的投資選擇。
信托分類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劃分,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為依據建立的信托稱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屬于民法范圍內的信托。
商事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對稱,是以商法為依據建立的信托,屬于商法范圍內的信托業務。(商法是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部分公民在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
資金信托,又稱為“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資金的行為。
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三、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按委托人的主體地位的不同,信托關系可以分為個人信托、法人信托、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以及共同信托。
個人信托是以個人為服務對象的信托業務,其委托者是個人,受益者也是個人。
法人信托又稱為“公司信托”、“團體信托”,它包括營利法人團體(如公司組織、合作社組織及其他營業機構)和公益法人團體(如學術、宗教和慈善團體等)。凡以一個組織體為委托人的都是法人信托。
若某項信托財產為幾個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設立信托,委托人就是數個人,稱為共同委托,即共同信托。
此外,有的信托業務的成立,委托人有個人,也有法人,可稱為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
四、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按照收益對象劃分,信托可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區別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另一個主要標準是信托目的。
委托人為自己、親屬、朋友或者其他特定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業務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通過運用信托手段為受益人謀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為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設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作為受益人,并且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或者許可。
五、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按照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劃分,信托可分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為唯一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設定的信托,其目的是為第三者的收益,則為他益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絕接受,有時亦可采取默認方式,因其并無明確的同意或拒絕的示意根據。
宣示信托又稱宣言信托,是指財產所有人以宣布自己為該項財產受托人的方式而設定的信托。該項財產一經宣告受托就成為信托財產,財產并不轉移但須與原有其他財產分別進行保管。這種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為受益人的場合始能成立。
六、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以信托關系建立的法律依據為標準,信托可分為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express trust)指信托當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關系,明確訂定在有關信托文件(契約或遺囑)之中,即這種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為依據,不受外力干預,故又稱“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訂定在文件上,亦稱為“明示信托”。
凡信托關系的成立,并沒有訂立明確的契約或遺囑等,而是由法院根據信托關系人的來往書信或其他有關文件記載研究推定三方當事人確曾有建立信托關系的意思,繼而明確真正的信托關系的信托稱為推定信托。
法定信托(Implied or constructive trust)是指依法律的規定來推測當事人的意思所發生的一種信托。即由司法機關確定其法律上信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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