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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騙購外匯罪(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1-25 09:59:21

買外匯是非法經營罪嗎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國家逐漸與國際社會接軌,且國家開放程度越來越高,許多外國貨幣流入國內。許多人從其中看到有賺錢的方法,就非常經常外匯牟利。對此,我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買外匯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有所幫助。買外匯是非法經營罪嗎      是的。買賣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起刑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二個以上罪名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用于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第八條騙購、非法買賣不同幣種的外匯的,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制定的統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釋處罰。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買外匯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對非法經營外匯的立案標準也是有明確的規定,因這是擾亂社會金融秩序。非法經營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會以非法經營罪進行量罪處罰。

逃匯罪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并且轉移數額較大的行為。換言之,就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當收歸國家或應當調回境內的外匯隱匿不報,私自存放境外,或將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境外,涉及金額較大的行為。

逃匯罪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設立,在1998年《刑法》修正后修改了本罪主體范圍并新增加重情形,后未經修改延續至今。

1、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立逃匯罪

1997年《刑法》第190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修改逃匯罪主體范圍并新增加重處罰情形

1997年《刑法》第190條規定逃匯罪的主體為國有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對逃匯罪作出了修改,將逃稅罪的主體范圍擴展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同時新增本罪的加重處罰情形,逃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后《刑法》各修正案均未變更逃匯罪的有關規定。

本罪行為主體、行為方式較為特殊,而且僅在行為人逃匯是出于主觀故意時,才認定為是犯罪。

(一)行為主體

《刑法》規定逃匯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公民個人不構成逃匯罪。

單位犯本款罪,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分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行為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外匯收支區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兩種,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1、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扭自存放在境外。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2、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所謂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準后,按照國務院關于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三)行為方式

1、行為類型

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的行為。

所謂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特別提款權;其他外匯資產。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刑法中關于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表現方式: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本條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是指違反了國家的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的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本條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是指未經批準,將境內外匯非法地轉移到境外的行為。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在規范付匯行為方面作了一系列具體明確的規定,對辦理兌付匯業務作了非常具體明確的規定,可以防止海關、外匯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同時也防止某些單位將外匯非法轉移境外進行走私、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

本罪同時要求逃匯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1條規定,逃匯行為單筆在200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較大,才能被立案追訴。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逃匯,而故意實施該行為。本罪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最新量刑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能夠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①非法買賣外匯。
②非法經營出版物。
③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⑥非法經營彩票。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條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什么叫騙匯 套匯 逃匯

騙匯 套匯 逃匯 有什么區別
騙匯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逃匯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
套匯是指利用不同市場的匯率差異,在匯率低的市場大量買進,同時在匯率高的市場賣出,利用賤買貴賣,套取投機利潤的活動。就方式而言,分為兩角套匯、三角套匯和時間套匯。
如何區分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者均屬于行政犯、數額犯,存在諸多相似構成特征:主觀上均出于直接故意,客觀方面均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均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然而,二罪的區別亦較為明顯:其一,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騙購外匯罪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逃匯罪則表現為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二,犯罪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為非純正單位犯罪,既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逃匯罪則屬于純正單位犯罪,只能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構成。
騙購外匯罪與套匯業務及一般騙購外匯行為的區分:從外匯經營方式看, 符合規則的套匯是正當國際金融業務。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這一制度要求,經營外匯業務必須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只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并核發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合法套匯行為。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而言,中外機構、個人需要外匯應由外匯專業銀行售付;反之,通過間接關系越過外匯專業銀行,以人民幣或貨物非法換取外匯或外匯權益,攫取應由國家收入的外匯即套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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