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一般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人須知。這是招標文件中反映招標人的招標意圖,每個條款都是投標人應該知曉和遵守的規則的說明。
(2)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
(3)技術規格。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或技術要求是招標文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指招標項目在技術、質量方面的標準,如一定的大小、輕重、體積、精密度、性能等。技術規格或技術要求的確定,往往是招標能否具有競爭性,達到預期目的的技術制約因素。因此,世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都普遍要求,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格應采用國際或國內公認、法定標準。本條第2款規定“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實質上就是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有法定公認標準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技術規格時應予遵循、采用,不得另搞一套。
(4)招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投標報價是招標人評標時衡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事先提出報價的具體要求及計算方法。如在貨物招標時,國外的貨物一般應報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目的地的價格(CIP),國內的現貨或制造或組裝的貨物,包括以前進口的貨物報出廠價(Exworks)(出廠價或貨架交貨價)。如果要求招標人承擔內陸運輸、安裝、調試或其他類似服務的話,比如供貨與安裝合同,還應要求投標人對這些服務另外提出報價。在工程招標時,一般應要求招標人報完成工程的各項單價和一攬子價格,該價格中應包括全部的關稅和其他稅。招標文件中應說明招標價格是固定不變的,或是采取調整價格。價格的調整方法及調整范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文件中還應列明投標價格的一種或幾種貨幣。
(5)評標的標準和方法。評標時只能采用招標文件中已列明的標準和方法,不得另定。(6)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7)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8)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在招標投標程序中,如果投標人投標后擅自撤回招標,或者投標被接受后由于投標人的過錯而不能締結合同,那么招標人就可能遭受損失(如重新進行招標的費用和招標推遲而造成的損失等)。因此,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保證金或形式的擔保(如抵押、保證等),以防止投標投標人違約,并在投標人違約時得到襝。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信用證、銀行匯票,也可以是銀行保函等。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宜太高,現實操作中一般不越過投標總價的2%,以免影響投標人的積極性。中標人確定后,對落標的投標人應及時將其投標保證金退還給他們。(9)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10)提供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11)開標、評標的日程安排。
(12)主要合同條款。合同條款應明將要完成的工程范圍、供貨的范圍、招標人與中標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除一般合同條款之外,合同中還應包括招標項目的特殊合同條款。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還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這個規定,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招標人不得把作為招標項目組成部分的標段劃得過小。標段劃分太小,一方面不利于那些經營規模大、技術力量且經驗豐富的承包商投標,另一方面會使招標達不到“物有所值”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必須保持合理的工期,工期過短,容易發生偷工減料、粗制亂造,基礎設施應具備的條件得不到保證。因此,在需要劃分標段和確定工期時,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標底:通俗的講就是發包方定的價格底線。和拍賣類似,拍賣品也有底價,當競拍價格低于底價時,拍賣師可以宣布流標(拍賣作廢)而不承擔責任。換到工程中,當所有的競標價格低于標底價格時,發標方可以宣布流標,不承擔責任,當然工程里幾乎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
招標的標底,為什么是重要商業機密:
首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工程根據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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