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應堅持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的統一。
除了須有不公平的交易結果,即合同內容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以外,還必須具備認定標準:
1、客觀上,須雙方訂約地位不平等,一方處于優勢地位而對方處于窘境,完全沒有同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或是一方無經驗、缺乏判斷力;
2、主觀上,一方必須是故意利用對方所處的不利境地,即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所處的境地、知道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并有意識的加以利用。
單純在交易結果上超出市價、平均利潤、平均差價的一定倍數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預當事人通過合同調節自我利益的得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如下:
1、客觀上,須雙方訂約地位不平等,一方處于優勢地位而對方處于窘境,完全沒有同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或是一方無經驗、缺乏判斷力;
2、主觀上,一方必須是故意利用對方所處的不利境地,即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所處的境地、知道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并有意識的加以利用;
3、單純在交易結果上超出市價、平均利潤、平均差價的一定倍數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預當事人通過合同調節自我利益的得失。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并預見到行為的后果,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么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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