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破產和解是什么意思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
破產和解的特征:
1、破產和解要以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
2、破產和解的終止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為基礎;
3、和解協議應當經過法院認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優先于破產程序;
5、和解程序的優先效力具有相對性。
破產和解內容、必備條件及其生效要件:
1、破產企業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于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4、對于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并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一般的債權申報之后。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并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為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5、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著要繼續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為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四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破產和解的條件是什么
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_認可后中止破產程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
1、破產和解的申請。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十五條,分別對提出和解的前提條件、提出和解的當事人和提出和解的時間做出了規定。即只有達到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才有申請和解的資格,在申請時間上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同時規定債務人應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2、人民法院裁定進入和解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和解申請和和解協議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則裁定債務人和解,并進行公告,按公告要求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公告進入和解協議后,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利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擔保權利。
3、和解協議的表決。
破產和解協議經債權人討論協商一致后,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和解協議的表決要由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人數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金額要超過債權總金額的三分之二方可通過。
4、破產和解協議生效和破產和解程序的終結。
破產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經公告后生效。和解協議生效后,和解程序終結,管理人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管理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結案報告。和解協議未獲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未經人民法院審查通過,則人民法院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同時終結和解程序。
5、和解協議的履行。
和解協議的履行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和解協議得到正常履行。和解協議一經生效,對全體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債務人應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應按協議承諾的內容減免債務人的債務或延長償債期限。和解協議生效時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力,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力。
第二種情況,和解協議無效。債務人采取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故意提高虛假信息誘使他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破產和解協議無效。和解協議的無效由人民法院裁定,一經裁定無效即從協議訂立時即無效,在協議執行期間債權人得到的清償金額在同等比例的范圍內的金額不予退還。
第三種情況,和解協議執行不能。破產和解協議執行不能,分為債務人不能執行和解協議和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和解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執行不能情況發生,應以和解協議執行不能由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數額計算比例,扣減已分配數額多退少補,和解協議終止后,和解協議對雙方均不在有約束力,債權人協議中承諾的讓步滅失,債務人在計算債權時仍以原債權為主準,分配破產財產時按原債權總和。解協議終止履行,但和解協議本身是有效的,因此對和解協議提供的擔保也是有效的,應追回作為破產財產。
6、自行和解。
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賦予債務人與債權人有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權利,規定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債務人與所有債權人就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筆者認為自行和解協議可以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一對一簽署,協議的內容可以不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就債務減免期限、減免額度、清償辦法分別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法 破產和解
法律主觀:
產和解是指具有破產原因的 債務人 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在法院許可后,債務人和 債權人 之間就債務人延期清償 債務 、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終止破產程序,從而預防企業破產的法律制度。 破產和解可以分為兩種類型: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的和解和進入破產程序之后的和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八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名詞解釋 破產和解
破產和解是指具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在法院許可后,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終止破產程序,從而預防企業破產的法律制度。
破產和解可以分為兩種類型: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的和解和進入破產程序之后的和解。
破產和解的特征
1、破產和解要以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前提;
2、破產和解的終止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為基礎;
3、和解協議應當經過法院認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優先于破產程序;
5、和解程序的優先效力具有相對性。
破產和解內容、必備條件及其生效要件
1、破產企業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于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這是因為,破產和解既然是由法院進行的破產處理之一,那么,債權人平等的理念當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2、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3、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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