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獎銷售屬于不正當競爭
并不是所有的有獎銷售都屬于不正當競爭,一部分有獎銷售還是屬于正當的促銷手段。
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于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九條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發生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繼續實施。但預先設定的開獎、兌獎時間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的,經營者仍然應當在預定時間按照預定事項履行其開獎、兌獎的義務。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可以參考以下幾點:
1、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2、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4、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簽、搖號、游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游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并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于本規定所稱的有獎銷售。
我國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有哪幾種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附帶性的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利益的行為。有獎是手段,銷售是目的。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也叫不當有獎銷售,指經營者在有獎銷售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違反法律的限制向購買者提供巨額獎勵的行為。進行不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賣方,其在主觀上有損害消費者利益和排擠競爭對手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違法的有獎銷售行為如無獎稱有獎,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的獎金超過5000元等,而且這種不當有獎銷售只能發生在有獎銷售的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一)、欺騙性有獎銷售
欺騙性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采用了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方式進行的有獎銷售。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有獎銷售又可分為兩類:一是絕對欺騙性有獎銷售即謊稱有獎而實際上無獎,如有的經營者雖然設置了有獎銷售,但卻把帶有中獎號碼的獎券留在自己手中甚至中獎號碼根本不存在:另一種是相對欺騙性有獎銷售即雖然有獎但已經內定中獎率、中獎人、中獎時間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禁止下列四種欺騙性有獎銷售:1)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不同時投放市場;4)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二)、濫售性有獎銷售
濫售性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借有獎銷售之名行質次價高的商品銷售之實的行為。“質次價高”的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屬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質量與價格明顯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雖然合格,但其價格明顯高于同類商品的通常市場價格,而同類商品的通常市場價格是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中等市場價格。
(三)、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行為
這種行為也叫巨獎性有獎銷售行為,指經營者在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時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行為,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折算后的金額也不能超過5000元。包括:1.以人身關系的內容設立獎項,以給付津貼、工資等的名義給付獎金的;2.在一次消費行為或一次性累計的消費行為上多次設獎,多次中獎的最高獎金額超出5000元的;3.以價值大大超過5000元的商品的使用權作為獎勵的;4.以高價銷售較小或微小價值的商品,設立獎項的有獎銷售。
有獎銷售都是合法的嗎?
有獎銷售都是合法的嗎?現在的商家在促銷活動中不斷采用有獎銷售的方式刺激消費,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也往往存有僥幸心理,希望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僅物有所值,而且能獲得意外收獲。因此,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百貨公司舉行有獎銷售活動的日子里,人們的購買力特別旺盛,商店亦是笑逐顏開,喜上眉梢。但是,隨之而來也開始出現了消費者感到自己被欺騙的情況。那么,法律對有獎銷售有沒有規定呢?法律對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因此,如果消費者在參與有獎銷售活動中,發現銷售者有以上行為,就可以認定銷售者實施了違法行為,欺騙了消費者,坑害了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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