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行為有哪些
法律客觀:
商業賄賂行為,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概念是:企業和經營主體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在經營活動中,采取向交易相對方的采購人員、負責人、代理人及其他有決定影響的人提供報酬和其他好處,以促成業務交易,擠掉別的競爭對手,從而擠占市場的行為。商業賄賂不同于其他賄賂行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獲得競爭優勢,占領市場。其表現形式就是行賄,受賄者可以成為其共謀,但不屬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因為其目的乃在獲取好處,而非占領市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商業賄賂的主要方式有:(1)現金、實物回扣;(2)軟回扣,如高消費招待、酒巴包廂享樂、提供出國機會及風景旅游觀光;(3)為對方安裝電話、包租大哥大、裝修住房;為對方提供明顯可營利的業務項目、物資批件及合同等等。這種回扣性質的商業賄賂往往以“中介費”、“傭金”、“介紹費”、“勞務費”等名義付給對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帳外回扣明確禁止,但考慮商業經營特點,對經營中的“折扣”行為則明確允許。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按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這里規定了回扣與折扣的區別:一是折扣是公開的,帳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進行的;二是折扣是給對方單位或集體的,而回扣是給個人。折扣,是一種商界通用的推銷手段,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賣方在所成交的價款或數量上給買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業賄賂行為:(1)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接受經營性服務,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其他手段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進行的商業賄賂行為。(2)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3)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4)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行為。(5)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為。(6)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折扣的行為,接受折扣不如實入賬的行為。(7)經營者給付對方傭金不明示、如實入賬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傭金不如實入賬的行為。(8)經營者違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的行為。(9)其他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商業賄賂行為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一)給予或收受回扣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務價款。回扣是商業賄賂行為中的一種最為常見、也最典型的形態,它有兩個特點:一是“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二是按商品(服務)的一定比例來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現金,而是財物,只要是按照比例來折算的,就可以認定為回扣。回扣的給付對象多數是對方單位或對方單位的主管人員、經辦人員,但有時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員。(二)假借廣告費、宣傳費、促銷費、咨詢費、贊助費等名義給付或者收受各種經濟利益這是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種較為常見的賄賂手段。它與回扣的區別在于:它不一定是與商品(服務)價款掛鉤,可以發生在交易行為的各個階段。帳外暗中是購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業賄賂的要件。正因為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但不是唯一一種,因而在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上,不必把帳外暗中作為必要要件,這在大型超市、賣場領域比較多見。供應商通過支付事實上并未發生業務的廣告費、咨詢費、宣傳費等獲取在商場的銷售權,排擠掉其他競爭對手,獲取獨家銷售權。(三)以報銷各種費用、提供旅游、娛樂等方式進行商業賄賂為了籠絡對方經辦人員,加強感情投資,同時也為了更好地規避法律,經營者還采用錢財以外的方式間接賄賂。如一醫療設備公司以考察為名,邀請醫院相關人員到國外旅游,全部費用由其負擔。(四)違規附贈現金、物品行為附贈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為引誘交易相對人與之發生交易,附帶性地向后者提供現金和物品的行為。提供贈品的是經營者,接受贈品的是作為交易相對人的另一方經營者或消費者。贈品隨商品附贈,附贈品包括現金和物品,伴隨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給付購買方。在我國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營者對消費者的附贈是合法的。經營者之間在商品交易中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行為也是符合商業慣例和法律規定的。但是除小額廣告禮品外,法律禁止經營者之間的附贈。一些經營者在經營中經常采取的贈送汽車、上網卡、購物券等方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商業賂行為。(五)非法傭金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收受非法傭金主要表現為暗中給予,雙方都不入賬,中間人一般沒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也就是說中間人沒有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上沒有相應的經營范圍,即使入賬,也不記入“勞務收入”科目,而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比較明顯的是,保險公司以勞務費的名義給不具備保險代理資格的單位支付費用。另外,以給付回扣等商業賄賂手段推銷質次價高或者假冒偽劣商品,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調整的內容,對此種行為要一并處罰。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商業賄賂都包括哪些行為?
商業賄賂通常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給予財物:行賄人直接或通過中間人向被賄賂人給予現金、禮品、旅游、住房、車輛、股票等財物。2.提供服務:行賄人為被賄賂人提供各種服務,如旅游、高爾夫球、夜總會等娛樂活動,或支付被賄賂人的醫療費、子女教育費等個人開支。3.約定回扣:行賄人在與被賄賂人簽訂合同時,約定一定金額的回扣或提成,以換取合同的簽訂或其他不正當商業利益。4.聘請親屬或朋友:行賄人為被賄賂人的親屬或朋友提供工作機會或其他利益,以換取被賄賂人的支持或幫助。5.提供商業機密:行賄人向被賄賂人提供商業機密或商業秘密,以換取商業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利益。6.其他行為:還包括行賄人與被賄賂人之間的其他形式的不正當商業行為,如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逃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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