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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行為有哪些(網絡虛假宣傳行為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1-26 02:30:43

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1、廣告主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2、廣告經營者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55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且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且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功效虛假宣傳行為有哪些

宣稱商品具有“實際不具有”的功效、明示或暗示普通商品具有醫療、保健等功效。判定功效虛假宣傳行為,主要關注商品真實的功效,與創作者宣傳、宣稱的商品功效是否真實一致,明示或暗示商品實際不具有的功效、或宣傳的商品功效與實際情況不一致,都會被認定功效虛假宣傳。宣稱商品具有“實際不具有”的功效。普通商品不具有特殊功效,創作者宣傳時應注意,不得明示或暗示普通商品具有醫療、保健等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的非正常用途,可能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安全的行為。保健產品具有的功效,指經向國家有關部門注冊申請、批準的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前監管部門依法批準注冊的保健食品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主要有27類。普通商品不可宣傳保健產品具有的功效,亦不可虛假宣傳功效。

虛假宣傳可以立案嗎

日常生活中,許多商家為了提高銷量,打響品牌名號,借多種名義進行虛假宣傳的情形已有泛濫之勢,需引起警惕。但是,什么樣的行為才構成法律所禁止的虛假宣傳行為呢,哪些又是違法的呢。接下來就由為您解答有關虛假宣傳可以立案嗎的問題。一、虛假宣傳可以立案嗎      可以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虛假宣傳如何認定      1、經營者對產品做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均可認定為虛假宣傳。      三、與虛假宣傳可以立案嗎有關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就是為您解答的有關虛假宣傳可以立案嗎的問題。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絡虛假宣傳行為有哪些

法律主觀: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錆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 發布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在某些情況下,三者身份可能重疊。 (2)上述主體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廣告商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 負法律責任 ;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 承擔法律責任 。 2.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商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并依法處以罰款。這里的“依法”,指廣告法。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虛假宣傳行為有哪些:(一)宣傳的內容。其內容主要包括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成分、用途、性能、產地、價格、生產者、有效期、制造方法、售后服務等,經營者對于這些信息向購買者作不恰當傳遞,誘引購買者產生錯誤的行為。虛假宣傳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費者或同業競爭者。(二)宣傳的形式。其包括“在商品上”、“通過廣告”和“其他方法”,這實際上已經涵蓋了所有能夠使社會公眾知悉的宣傳形式。(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此,有多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虛假”和“引人誤解”是表示宣傳的限定詞,只有虛假的,并且實際已經產生引人誤解的效果的宣傳行為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第二種觀點認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一類是虛假宣傳,一類是引人誤解的宣傳。虛假宣傳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內容與商品或服務的客觀情況不符。如將未獲獎的產品宣傳為獲獎產品。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宣傳。如某家具店堂的廣告稱“本店銷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費者一般理解為銷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實際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筆者認為,能否構成《反不正競爭法》第九條所指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必須有充分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列出了可以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三種情形: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但是明顯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些經營者將自己的商品與競爭對手的商品信息作不對稱的宣傳與對比,其目的和結果是不正當地貶低他人的商品而抬高自己的商品,誤導購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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