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與委托有哪些區別?
從概念上看,委托與信托有許多共同點,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產生,都是一方受托為他方辦理事務,由他方承擔委托事務法律后果的行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區別的,可以說信托是一種特殊的委托,歸納起來兩者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1.法律對合同主體及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體十分廣泛,法律對受托人沒有特別要求;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
2.委托事務的性質和范圍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關系,其所涉及的事務沒有特別限定,除了財產委托事務之外,還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務;而信托的實質是財產管理關系,信托事務僅限于與財產管理有關的特定事務。
3.合同是否有償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償的、從事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辦理受托事務的名義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義,又可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在后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義辦理信托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即自雙方當事人就委托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為實踐合同、要式合同,即須采用書面文件形式,以財產實際交付給受托人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規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國《合同法》規定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對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隨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權時,委托人中途可撤銷信托,但為他益權時,委托人不能隨時撤銷,不能違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解散、破產而終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托具備了財產獨立化、受托機構組織化、信托受益權的證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風險內享受信托財產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債權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這是信托與其他機構在資產管理市場上進行競爭的重要制度優勢,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信托與委托和代理的區別是什么?
信托與委托和代理的區別有:
1、涉及事項不同,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而代理和委托的事項沒有限制;
2、名義不同,信托關系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而受托人和代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托代理和行紀的區別
法律主觀:
信托與委托代理之間的區別包括有:信托的當事人為多方,而委托的當事人為雙方;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而委托則不要求委托人一定擁有財產。《民法典》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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