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現是什么意思,可以背書轉讓嗎?
貼現是將遠期匯票轉讓獲得資金的行為,背書轉讓是出于某些原因轉讓票據所有權的行為。
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后,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后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或銀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務。貼現的性質: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產業務,匯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貼現的利率:在人民銀行現行的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上浮,貼現的利率是市場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現行的貸款利率。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中國銀行票據背書是什么?
中國銀行票據背書:
1、定義: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2、背書的相關規定:
(1)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或以票據質押的,在背書人欄記載“委托收款”或“質押”字樣。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3)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現金銀行匯票、現金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
(4)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于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銀行本票、支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5)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6)通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特別說明: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粘單:
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匯票背書轉讓是指什么?
其實說到背書轉讓,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據了。票據,在會計術語上理解,大致分為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換句話簡單理解就是,別人欠你錢時,給你寫了一個“借條”,承諾到約定時間內,無條件會還你錢。但這里的‘別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業或銀行的,而“借條”指的就是票據。
而在票據中,背書就是在票據行使權利時的其中一個行為。通俗一點來理解就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然后將這個己經簽字或蓋章的票據再進行轉讓,交給另一個人的行為。
不僅如此,在背書行為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就是匯票的背書。
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其中非轉讓背書又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而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背書,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簡單來說,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都轉給銀行,收到錢的是銀行的,入到賬上的也是銀行的。而非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其中的收款權利轉給銀行,銀行只需要幫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還是要入到你的賬上。
其中,以上的非轉讓背書就是委托收款背書。同樣,質押背書也是同理可得。但委托收款背書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說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銀行行使了收款的權利,若銀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權利,還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來行使收款,這樣限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事項處理。
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需要的記載事項分為3種,依次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以及可以補記事項。
其中必須記載事項主要包括: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注意一點,委托收款背書與質押背書必須記載相關“委托收款”、“質押”的字樣。
但背書日期卻不是必須記載事項哦,在法律上規定,背書未記載日期的票據,視為票據到期日即背書日。所以,背書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并不一定是必須的記載事項。
然而可以補記的事項中也包括了被背書人名稱,看到這里有人會問了,為什么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嗎?
其實,最初規定被背書人名稱應是必須記載事項,但是由于現實實踐發現了問題,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規定來解釋這個事項內容,因此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一說到被背書人,那就不得不說說被背書人與背書人他們之間的關系了。在生活中,有不少人會因為這個叫法被繞暈,或者被誤解錯意思。其實,他們兩個很容易理解。無非就是,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舉個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暫時沒錢還,所以寫了張票據,承諾在一定日期內歸還借款。而甲公司將這張票據出票給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這種票據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后,乙公司因為要付貨款,又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債務人,即背書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債權人,即被背書人。
換句話說就是,誰欠錢,誰將票據背書轉讓,誰就是背書人。誰要錢,誰收到票據就是被背書人。
因為被背書人可以再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即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丙公司對于丁公司來說,就是背書人;丁公司對于丙公司來說,就是被背書人。
所以,丁公司就成了票據最后的被背書人了。即解釋了被背書人為什么會出現可以補記的情況。
粘單與背書連續
說完記載事項,那就接下來講講粘單的使用與背書連續。先講粘單的使用,再說說背書連續。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為什么要用粘單?其實是因為,當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粘單就需要進行加附,粘粘于票據上,以此確保票據權利的連續。
其實說白了就是,票據蓋章簽字的位置不夠了,但還發生了背書轉讓,即丁公司又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而戊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己公司,這樣一直背書轉讓下去,票據遲早都會沒位置蓋章簽字,為了延續且保證合法合理,所以就需要粘單的加附使用了。
然而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即以上所講的乙公司,需要在票據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講完粘單的使用,接著就是背書連續。所謂的背書連續就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乙公司,作為票據收款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將票據交給下一個被背書人的前后銜接。
不得進行的背書
關于不得進行的背書,大致分為4種,分別為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①條件背書,字面理解就是附有條件的背書,然而背書票據時不得附有條件,如若票據附有條件,則所附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
②部分背書,意思就是一部分進行背書,即將票據金額一部分轉讓或將金額分為兩部分及以上進行轉讓的背書。
③限制背書,所謂限制背書就是記載了一些“不得轉讓”等字樣,影響了票據的流通性。其中有一點需要注意,背書人如果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其被背書人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不對后者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舉個栗子,A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了B公司,轉讓時票據上寫著“不得轉讓”的字樣;但不久后,B公司因債務糾紛又背書轉讓給了C公司,此時A公司不對C公司產生相應的付款義務,A公司只對B公司進行付款。B公司欠C公司的錢還是需要由B公司進行償還,A公司只需要支付票據上相應的金額即可。
④期后背書,指的是“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背書;這種情況也是不得背書轉讓的。
賬務處理
舉個栗子,簡單理解匯票背書轉讓的會計賬務處理。
甲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價款40,000(無須計算增值稅等稅額),由于資金不足,將A公司給的金額20,000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乙供應商,支付了原材料的部分貨款,剩余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已知2020年2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其金額20,000,甲公司發生了銷售業務。但由于A公司資金短缺,所以A公司只好用銀行承兌匯票出票給甲公司,暫時作為收款憑證,并承諾3月1日內歸還所有欠款,到期收回票據。
2020年3月1日,乙供應商根據票據背書信息,找到A公司要回20,000的欠款,A公司也用銀行存款支付了乙供應商20,000,并將票據收回。
承總匯票粘單用什么紙有規定嗎
這個沒有特殊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圖片中的格式即可。
所謂粘單是指為彌補票據本身不能滿足背書記載事項的需要而粘附于票據上的紙張。背書人使用粘單作為背書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是在票據背面不敷記載時,才能使用。在粘單上記載的背書,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產生背書的效力。由于粘單不是票據本身固有的,而是另外附加的,為了使粘單能夠成為票據的組成部分,確認粘單的效力,保證粘單使用的安全,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必須將粘單粘接在票據上,并且在粘接處簽單,以證明該粘單確為第一位背書人使用。因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使用粘單記載時,第一記載人(背書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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