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權轉讓有效嗎
對于瑕疵的股權轉讓合同,如果該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該合同仍然有效。瑕疵的責任則由過錯方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股東出資不足 是否可以收回股份
股東出資不足 是否可以收回股份
如果轉讓方在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將自己出資不足的事實如實相告,致使受讓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事實,仍然受讓轉讓方出讓的股份,則股權轉讓合同有效,而且受讓方與轉讓方應當就出資瑕疵的存在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其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屬于代位履行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資本不足主觀上存在過錯,也有代位履行的義務。
在一部分股東己繳足出資,另一部分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情況下,判令繳足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其法理基礎何在?首先,股東之間出于相互信任及制約而成立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的資產狀況就能很容易地了解到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對其他股東出資能行使監督權。
《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未按規定的數額及方式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公司成立前,已經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要求未出資的股東繳納出資,也可以解除合同使公司不能成立。
可見,法律已經規定了股東出資問題的內部制約機制,股東之間有義務互相監督出資情況。其次,公司股東比債權人更有條件防范出資不實,且對出資不實的股東享有追償權,從利益平衡的度,其也應當先于債權人承擔風險責任。
【拓展資料】
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以以違反出資合同為由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追償權。在股東瑕疵出資未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額的情況下,各出資未到位的股東在各自出資的差額范圍內分擔責任。
在因多個股東出資不實導致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下,股東之間可按其實際出資額比例分擔責任。任何一位股東承擔了超過自己的份額的責任,均可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股東追償。
轉讓認繳而未實繳的股權,怎么繳稅?
轉讓認繳而未實繳的股權,怎么繳稅?轉讓認繳而未實繳的股權,還要繳納印花稅嗎? n A公司認繳注冊資本5000萬,有股東甲(占股20%)和乙(占股80%),期間股東甲實繳了2萬元,現公司股權發生變更:甲股權20%全部轉給B公司,B公司支付2萬元給甲,乙轉讓10%給B公司。該年A公司虧損4000元,所有者權益為16000元。問:n1.股東甲乙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如果要繳納,怎么算呢? n2.上述股權轉讓印花稅怎么繳納?甲要繳納5000萬*20%*0.005%=5000元?乙要繳納5000萬*10%*0.005%=2500元?還是另有什么繳法?一般來說股權轉讓納稅是根據公司的估值或凈資產來定,該公司無任何經營,自然也不存在估值,只要平價轉讓便無需繳納稅收,溢價轉讓(其中溢價部分需要繳納稅收)。
一、如果股東A是公司需要繳納什么稅收?
公司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根據稅法的規定,股權轉讓應屬于公司轉讓財產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股權投資成本)*25%。
二、如果股東A是合伙企業需要繳納什么稅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如果股東A是自然人需要繳納什么稅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次征收。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但實踐中,自然人轉讓股權由于是私下交易,交易雙方往往通過簽訂虛假轉讓合同以規避個人所得稅。對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27號)的規定,對納稅人申報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立據人雙方按照0.5‰繳納。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小規模企業或自然人轉讓股權,可以享受0.25‰的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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