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保護是什么意思?
破產保護和破產有區別嗎?
當然有了.. 在這里我詳細給您介紹一下吧.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
美國《破產法》管轄著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準,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于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
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盯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
相關資料顯示,按《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安排,無力償債的債務人若成功申請破產保護,將可保住企業的財產及經營的控制權。這種安排給予債務人和債權人相當大的彈性合作重組公司,以期公司能起死回生。
美國次貸危機近日進一步加深。前些日,有158年歷史的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而目前這家美國第四大投行的倒下已經波及了其在華業務——雖然雷曼中國的聲明中表示破產保護的只是母公司,上海辦事處的運行一切正常,但是華安基金還是發布了其國際配置基金的相關風險提示,稱雷曼破產一事可能導致其無法開展正常贖回業務。另外,雷曼亞洲期貨證券業務已經停業,港交所也暫停了雷曼權證在港交易,之前雷曼兄弟在中國的大量投資也可能受到波及。
北京時間2009年6月1日20點05分,美國通用汽車正式向紐約當地破產法庭遞交破產保護申請,案卷號為曼哈頓09-50026,正式進入破產保護程序。這是美國汽車歷史上最大的一次破產保護事件。 剛剛正式申請破產保護的美國通用汽車公司1日確定了將于2011年年底前關閉或停產的14家工廠名單。通用同時還宣布,今年12月份將關閉3家零部件配送中心。
而破產剛是: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并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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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產保護?
我國企業破產法所指的破產保護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財產受到特殊的保護。這樣避免在破產程序開展之前,債務人的財產即被部分分割,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此外,破產中涉及的撤銷權也是保護破產財產的一種方式。
法律條文參看 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企業破產法 第30-40條
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的區別破產和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是否能夠繼續運營。
破產保護和破產區別如下:
1、定義
破產保護(bankruptcy protection)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
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2、目的
破產保護的核心,是為重組融資創制了一種特殊的清償優先級,在缺乏這一優先級時,重組者通常面臨一對矛盾:重組得以進行,必須獲得新的融資來維持企業營運,并支付資產切割、結構調整、業務重組、雇員遣散等重組步驟所產生的高昂費用。
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錢借給瀕臨破產的企業,特別是當它的資產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這個新的債權人在清償順序中被允許“加塞”,這一點,在傳統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序。破產程序又稱為概括執行或總執行,其目的在于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系,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質。
3、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擴展資料:
破產的主要特性:
破產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
破產是在特定情況下運用的一種償債程序
破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清償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破產是在法院的監督和指揮下完成的債務清償程序
破產程序具有總括強制程序的特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破產保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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