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冊合伙企業?對人數是否有要求?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現在有很多人問小編,如何注冊合伙企業?對人數是否有要求?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回答關于注冊合伙企業的問題吧 一、如何注冊合伙企業? 1.在市工商局官方網站預定時刻到窗口處理 2.憑預定人身份證原件在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大廳取號 3.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請求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口頭告知或在5日內電話一次性告知請求人需求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員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查、核準 5.依據審批內容,市工商局打印營業執照正副本及核準通知書 6.委托代理人依據之前預定的時刻到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領取營業執照(代表處登記證等)正副本及核準通知書 二、對人數是否有要求? 1.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一般合伙人的,應當轉為一般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建立;但是,法律還有規定的在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一般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一般合伙人 三、注冊合伙企業的出資義務?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注冊合伙企業的材料?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 2.法人身份證、監事身份證 3.注冊地址的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并由產權所有人蓋章。單位的話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的話簽字并供給房主身份證復印件 4.公司章程、股東決定或股東會決議書 5.各類申請表,比方名稱申請表、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等等 6.經營范圍 7.其他如果你的經營范圍內涉及到前置許可的話,還可能會供給別的的材料或證明 如果您想解決更多問題,請點擊: 《公司名稱變更了,哪些需要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的材料?》 《財務審計包含什么?是否能降低企業投資風險?》 《商標續展需要提前辦理嗎?要準備哪些材料?》
注冊合伙企業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設立合伙企業必須有合格的合伙人,合伙人數應不少于2人。當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質,合伙人相互之間的信任尤為重要,所以實踐中合伙人人數不會太多。
合伙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能承擔無限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合伙人,無行為能力人當然更不得作為合伙人,所以只在18周歲以上的人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才能作為合伙人。
但并非所有的完全行為能力人都能成為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包括: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警察。
根據民法的通則的規定,個人即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人,法人也可以參與合伙型的聯營,即承認法人也可以成為合伙人;根據的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法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合伙人。
2、有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為設立合伙企業而簽訂的合同。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以下內容: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必須向合伙組織出資,合伙人出資的形式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技術等出資。合伙人的出資是設立合伙企業的基本物質條件,也是合伙人資格取得的必備條件。
合伙人以貨幣以外的形式出資,一般應進行評估作價,即折價入伙。評估作價由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作為折價的依據。若以勞務出資,則只能由合伙人協商研究出資的價值。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伙人違反了這一義務,即構成違約,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實際向合伙繳付的出資作為其出資份額,并據此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合伙只有擁有自己的名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參與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伙享有名稱權,即合伙對其登記的名稱享有專有使用的權利,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合伙企業的名稱,否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合伙企業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的要求。
合伙企業名稱中不能有“有限責任”的字樣,因為合伙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且我國法律未承認有限合伙。至于合伙企業能否使用“公司”字樣,我們認為,公司法并未規定非公司企業不能使用“公司”字樣,且使用“公司”字樣并當然表明企業的責任形式,而且我國事實上也存在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采取“公司”字樣的現象,所以,合伙企業可以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公司”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經營場所是指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合伙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即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轄、法律文書送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合伙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的設施、設備、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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