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在商業競爭激烈的今天,對于商標的爭奪必不可少,公司都會想盡辦法來申請注冊商標。一、商標權質押的條件企業辦理商標權質押時應該注意以下的問題:(一)出質的商標須是有效的商標,所以我們需要了解商標是否還在有效期,是否被撤銷、注銷或無效而喪失商標專用權。(二)商標沒有被限制轉讓。如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標,在查封期限內,商標是處于限制轉讓、許可或質押的狀態。(三)商標是否已經質押過,已經質押的商標在其剩余價值不足的情況下是不能再次質押的,如果剩余價值足以再次質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質押的質權人優先受償商標價值。(四)對同一注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一并辦理質押登記。用于以保證質押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從而保證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質押物變現以優先受償。二、商標權質押的實現有哪些困境商標權質押的實現有以下困境:(一)商標權質押貸款的有關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二)目前,商標權質押貸款涉及商業銀行方面的政策多是原則性和方向性的;(三)地方政府對商標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的推動力度不足,企業融資缺乏政策環境保障;(四)辦理商標權質押貸款的手續不夠簡便。三、商標權質押怎么辦理(一)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的出質人與質權人。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件不齊備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補正。不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申請日期。(三)登記機關應當于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商標局予以登記,發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
法律客觀:(一)有利于完善金融創新體系商標權質押貸款方面的探索和實踐,需要由人民銀行與工商局共同推動,這種創新模式與傳統的金融產業內部縱向創新模式有明顯的不同:它以行政區域為基礎,突出中觀主體的作用,具有某種橫向聯合的特點,體現了中觀經濟主體對技術進步的積極反應、試圖推動金融創新的主動作為及產業經濟管理部門之間的互相協作,也體現了中觀金融主體緊密結合區域經濟特點主動創新,在制度上滿足微觀市場主體對擴展信用擔保方式的需求。(二)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中小企業成長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廠房或設備進行生產,以貨幣或實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資本并不多,難以滿足銀行在傳統信貸體制下對風險控制的要求。以商標權作為貸款質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抵押資產不足的問題,進而緩解融資難的問題。企業商標意識也不斷增強。(三)有利于積極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通過對商標的外部評估,使中小企業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場中的商標競爭優勢,并進一步增強技術創新和樹立商標意識,保持較長時期的市場優勢,為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提供長期的保障。(四)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商品化、加速知識產權向生產力轉化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臺了《湘潭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開的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研討會上,舉行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簽約儀式。2家民營企業通過商標專用權質押,從湘潭市銀信部門獲得了1150萬元貸款。商標權質押貸款在湘潭推廣應用后,受到了企業、政府部門的廣泛關注和歡迎,現在不僅在湘潭市形成了全社會尊重知識、促進知識產權商品化、加速知識產權向生產力轉化的良好氛圍,越來越多的企業向承辦銀行申請此種貸款,甚至吸引了部分外地商標權持有人專程來湘潭咨詢或申請貸款;而且逐步產生了外部擴散效應,同時出現了中小金融機構向分支機構指導推薦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國有商業銀行向上級主動申請增加信貸質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廣、人民銀行總行重點研究推介等多種創新互動行為。體現了中小金融機構自主創新的效能和活力。受科技進步和知識產權轉化能力提升的影響,湘潭市經濟呈現出了良好的發展勢頭。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首先,必須是能夠轉讓的注冊商標才可以質押,即注冊商標+能夠轉讓;其次,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口頭或者其他方式的合同形式均為無效;再次,必須向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采取登記生效原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質押合同無效;最后,商標權質押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除非經過質權人同意可以許可使用。
一、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權利質押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
1、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出質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權利證書交給質權人。
3、訂立權利質押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權利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二、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
(1)內心意思;
(2)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三、什么是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質押合同生效條件,首先一份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一定是要具有合同相應的行為能力的,以及出質人主體資格合格的情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得有虛假的成份,合同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這些要求都是最基本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動產質押的定義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質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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