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協議書怎么寫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合同的撰寫方式是:寫明合伙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寫明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寫明合同內容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寫明雙方的違約責任;寫明雙方發生爭議的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合伙合同協議書范本: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平等、互利原則,各方發揮各方資源優勢達成以下合作共識:
一、合作項目
1、xxx合作
2、xxx合作
二、雙方責權利
1、雙方整合自身資源進行合作;
2、雙方在項目上達成合作意向的,另具體擬定項目合作協議
三、合作模式:再商議
四、合作期限:五年至長期
五、合作協議及其他
1、本協議是合作的總合作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合作項目的合作模式及項目內容為本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
甲方:甲方代表:日期:二О一三年九月日
乙方:乙方代表:日期:二О一三年九月日
注意事項
訂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1、理清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股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合伙人出資金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伙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伙人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2、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另外,在審查合伙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禁止使用的字樣
在合伙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伙企業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則具有欺騙性,由此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
4、明確約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伙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有權按照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伙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協議中明確寫明。
查閱賬簿的權利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
退伙的權利協議中應當考慮約定退伙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伙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
(2)合伙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足額出資合伙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
分擔合伙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后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約定。
競業禁止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退伙后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我國法律對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義務并未明文規定,在合伙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伙人產生約束力。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合伙協議?
問題一:開辦有限責任公司后簽訂“合伙協議”是否有效,有限責任公司是不是應該制定的是公司章程或股東合作協議。 按照一般情況,有限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前就已經制定了公司章程。
章程上已經注明了公司里的所有情況,例如公司地址、公司名稱、股東名稱身份證號,投資總額、股東投資比例、法人代表名稱,如果有固定資產的,還會明確固定資產是誰投入的。
兩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一般情況下有效,但是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沖突,如果有不相符合的地方按公司章程說話。
因為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和稅務局都是有備案登記的。
問題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合作協議 5分 在投資額里面有外債,是不需要你們拿錢的。但是,投資額以外的部分,如果是外債還是需要你們按照比例承擔的
問題三:合伙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在那? 合伙公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合伙公司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其中普通合伙公司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問題四:個人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 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協議可以口頭,但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伙企業成立時,合伙人應首先訂立合伙協議(又叫合伙契約,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
問題五:以合伙形式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算什么類型 從法律角度講,你的問題把你處糊涂也把別人弄糊涂。
正確的表述是:幾個人合伙成立有限公司,那他們就是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就不再是合伙關系。你把問題攪混了,其實在法律是要么是有限公司,要么是合伙企業,不會混同的。
問題六:合同中能否約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無限責任 不能
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雖然允許合同做自愿約定,但不能違背法律規定,一旦違反法律規定,則該約定無效
問題七:A與B簽定合伙協議,然后注冊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是A,公司章程也未出現B的名字,請問? 5分 既然公司注冊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那么你們簽訂的“合伙協議”,可以確定的一點就是它是不影響公司性質的,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你是簽訂協議入資公司的話,那么你的行為表明你要成為公司的股東,需要變錠公司章程中的相關規定,并到公司的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而且變更登記是必備條件?,F在公司的章程中沒有你的名字,要是也沒有進行變更登記的話,你們簽訂的合伙協議是不能使你成為公司的股東的,你們所簽訂的協議的性質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其不是“合伙企業”或則“個人合伙”協議是明確的!這樣一來公司的債權債務和你沒有關系,至少對外是這樣的,公司的債權人不能找你清償!協議期滿后協議也就當然的失去效力!公司的債權你也沒有權利去討回來,只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去討要!
問題八:自然人獨資的公司,簽訂的合伙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一,根據公司法規定,這個公司為一個獨資公司。從登記情況看,其中一人承擔法律責任,即登記的法人代表承擔責任。
二,你們的協議依法有效,有關法律責任適用合同法規定。因為從你所說情況看,有兩人并不公司股東,所以不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你們的合伙協議協議有一定經濟風險,你應引起重視。如有不明白之處,請來[email protected]
問題九:有限合伙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一、設立依據
所謂設立的依據,即設立該種企業組織形式的法律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2、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二、出資人數
1、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至少應當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
2、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三、出資方式
1、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注:《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六十條、六十四條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可見,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而且貨幣出資的比例沒有要求。
四、注冊資本
1、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數額履行出資義務。
注:《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六十條、六十五條
2、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財務分析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小結: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制,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有限合伙企業實行承諾出資制,合伙人如何出資,取決于協議約定,沒有強制性規定。
五、組織機構
1、有限合伙企業:未對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伙企業重大事務由全體合伙人通過合伙協議、合伙人會議的方式共同決定;執行機構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三條、八十二條;第六十七條
2、有限責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五十一條
六、出資流轉 1、有限合伙企業:
(1)原則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均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有限合伙人資格一般可繼承,普通合伙人資格一般不能繼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對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財產份額繼承及對外轉讓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注:《合伙企業法》第二十條、六十條、七十三條、八十二條 2、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原則上,股東資格及股權均可以繼承;(4)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更嚴格規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七十六條
七、對外投資
1、有限合伙企業:可以向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伙企業等)投資,原則上無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業在成為上市公司股東方面存在一定障礙。隨著修訂后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這一障礙已不復存在。
注:......>>
問題十:非合伙企業的有限公司簽訂的公司內部合伙協議,是否具有與合伙企業同樣的法律效應 1、你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人,即法人。他只是這個公司的法定功表人。
2、你們簽訂的公司合伙協議,那只是你們股東間的簽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有限責任公司對外只以你們公司注冊資本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你們股東在出資額范圍內就不承擔責任;而合伙企業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換句話說,你們的協議是你們個人(股東)間的,并不是合伙企業的協議書,這個協議僅對你們兩個有效力。
合伙做生意協議書應該怎么寫
一、寫在前面,合伙做生意是很常見的方式,但是很多的矛盾糾紛也往往產生,給朋友感情和財產造成雙重損失,事先簽訂協議書很有必要,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下
合伙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方出資 萬元,乙方出資 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條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擴展資料
格式
1 、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 、正文:條款內容
協商目的
協商目的責任
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履行條款期限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落款{簽署}
簽署日期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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