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權
委托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權,合同解除后,解除方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但對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權應當有所限制,對于是否解除合同應從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損失情況及解除方對損失的負擔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在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項或者內容直接涉及到社會公眾的民生問題、安全問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遠遠超出了解除方的負擔能力或者損失已無法用經濟指標衡量的情形下,應對解除方的任意解除權予以限制,其行使任意解除權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
二、任意解除權的適用范圍
合同雙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不定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2、委托合同當中,除當事人約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權外,合同雙方均可行使解除權。但現實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權通常會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約定過程中限制雙方適用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不屬于法律中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放棄。
三、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外,有學者認為在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里面,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此外一些特別法中也有關于任意解除權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即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即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
對于以人身為標的物的合同,理論上接受服務方也有單方任意解除權,如在客運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權。相反,承運人卻有強制締約義務,即不得拒絕旅客乘車請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權。在旅游開始前應當承認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許其在旅游合同簽訂后、旅游開始前甚至旅游開始后,均可隨時解除合同,且無須提出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委托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沒有期限,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有: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所謂辭職就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者辭職的規定主要是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怎么辭職的問題,即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了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辭職的問題,即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該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代理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法律分析: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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