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范圍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范圍
1一般規定。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特別情形。
(1)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待定債權。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善意受托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是集體清償程序中的必備制度
債權申報是不確定多數債權人集體清償程序中的一項必備制度,破產程序、清算程序等集體清償程序中都存在債權申報問題。只有通過債權的申報,才能夠確定有權參加清償的債權人范圍,確定不同債權人間的清償順序,做到對多數債權人的有序公平清償。債權的個別清償程序如訴訟執行程序,因債權人不受他人因素制約,故不存在債權申報問題。
債權的集體或個別清償程序,區別僅是債權實現的程序不同,而程序問題是不影響當事人實體性權利的,即使是集體清償程序中的特殊制度,如債權申報,其實施也不應影響債權人的實體受償權利。據此,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期限不應具有除斥期間的效力。債權人未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仍可以在實體問題最終集體解決之前,即程序進展到實體權利無實現程序之前補充申報,這也是世界各國破產法的通例。
淺談企業破產債權申報
企業改制中,越來越多的開始采用破產這種方式。越來越多的企業破產了,針對破產,作為債權人的信用社該怎么辦?應當積極申報債權。
一、申報的時間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破產法(試行)》第9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司法實踐中,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債權額一般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發出申報債權的書面通知即“債權申報通知書”,根據上述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的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當法院無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時,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的消息后,必須及時查閱刊登在本市、本省報紙上的債權申報公告或者親自到法院詢問,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
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三、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企業破產中,還有另外重點需要引起注意:
(一)對于經法院執行裁定已經抵償給信用社的財產,信用社要及時向法院及清算組說明情況,要求取回屬于信用社的財產,不再列入破產財產;對于此種情況,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權, 而不需要另行申報債權。
(二)對于設定抵(質)押的貸款,企業破產的,信用社仍需申報債權,要求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不能認為抵(質)押貸款沒有風險而不申報,不申報的仍然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你好,破產債權包括哪些是根據企業破產程序中各種債權的特點,債權可分為以下類別: 1、以債權的權利主體為標準,可分為: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以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和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 債務人 為義務主體的債權。以破產人為義務主體,相對人為權利主體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是企業破產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見的現象。這種債權經依法申報,權利人即有權成為 債權人會議 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依照法定清償順序參加分配。以破產人的管理人為權利主體,以破產人的債務人為義務主體的債權,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財產請求權,從廣義上說,也屬于債權,但并非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 》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 債務 或者交付財產。”對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對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提出異議的,或者拒不履行義務的,依照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管理人或相對人申請,可由受理破產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 訴訟 審理。 2、以清償順序為標準,可分為:優先清償權:即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第一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順序債權。即破產人欠繳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所欠稅款;第三順序債權。即普通破產債權,包括銀行和其他 債權人 未設定財產擔保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