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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用來做什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1-26 20:05:55

信托是什么-信托的職能作用

  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那么信托的職能作用有哪些呢?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信托的職能,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信托是什么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由于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

  信托的職能

  基本含義

  信托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托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托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只能按信托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托財產。

  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托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信托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托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托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托人運用信托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托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信托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托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于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托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于捕捉市場機會,為信托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構筑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筑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信托是什么意思?

分類: 教育/科學 >> 學習幫助
解析:

什么是信托?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托付財產,就是信托。

即可以認為:信任 + 托付財產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財產是信托的實質。

這里,托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托人把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trustlaws/popularization/List?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托是什么?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托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法律網(trustlaws)推薦: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注: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歸信托、擬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參考一] 在英國,信托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托人在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托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托被視為一種基于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并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于テ信托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喂芾磧芝蟿I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托法》對“信托”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托法》中認為,信托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并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我國臺灣,《信托法》第一條規定:“稱信托者,謂委托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之關系。”無論日韓,還是我國臺灣,均在《信托法》中將“信托”規定為下述模式:

轉移(或處分)財產 + 依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 使受益人獲益或實現特定目的 = 信托 (注:不包括特殊信托)

[參考五] 法國《信托法(草案)》將“信托”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于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后,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六] 《歐洲信托法原則》通過列舉信托的主要特征來界定信托。

[參考七] 《關于信托承認及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將“信托”視為委托人在生前或死后,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過向受托人轉移財產,從而要求受托人履行職責的一種行為。

[參考八] 與大陸法系的信托概念相比,英美法系的“信托”具有明顯的“一物二權”特征,即區分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所有權(或稱“受益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普通法所有權”與“衡平法所有權”兩相分離。結果是,受托人實際上掌控著信托財產,是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受益人則依據法律享有信托財產的利益,是信托財產的真正獲益者——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既享有信托利益,又可強制實施信托。大陸法系對“信托”的界定仍在不斷修正之中,從而兼顧信托的運用與法律的協調。

[參考九] 其他關于信托的界定

“信托”一詞指由受托人所負擔的職責或累積而成的全部義務。這種責任關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財產。法院根據其衡平法管轄權可強制要求受托人按信托文件中的合法規定來處理該財產;如果書面上或口頭上均無特別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或不充分的,則法院會強制要求受托人須按衡平法的原則去處理該財產。這樣的管理方式將使與財產有關的利益并非由受托人占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沒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認可之用途來處理。如果受托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則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應得之利益。[來源:(英)帕克、梅魯斯《現代信托法》,轉引自港人協會編《香港法律18講》,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P85-86。]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基本職能。
信托的基本職能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托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托人有賠償責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只能按信托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托財產。

信托是什么意思

摘要: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法律分析: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為了發展與收益,三者走到了一起,就組成了一個“生意鏈”,由此誕生出信托產品。

信托業務分有很多種類團罩蘆,業務包括:信托存款、信托悶祥貸款、信托投資、財產信托、家族信托等。

法律依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塌帶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后(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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