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外資占比
法律分析:外方的出資比例至少占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因此中外合資或者中外合作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優惠及其他各種優惠待遇。如因收購或重組導致外方的出資比例少于25%,原有的中外合資或者中外合作企業將被視為一般的內資企業,將喪失作為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資企業可以享受的一切又會待遇,并可能包括補繳以往所享受的所有稅收優惠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外商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于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根據1987年2月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應保持一定的比例,兩者的比例如下: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拓展資料:禁止外商投資產業:我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轉基因生物研發和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我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合營企業,如投資者出資確有困難,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可放寬為一比二,但注冊資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萬美元”。
外資投資比例
外資投資比例一、正面回答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手續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后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分析詳情
外商投資是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于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
三、外商投資企業法還有效嗎
外商投資企業法還有效。只是涉及到認繳制的部分要做相應調整如下:
1、取消對外商投資的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由公司投資者自主約定,并在合營合同、公司章程中載明;
2、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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