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如何確定 我國是由 法院 指定,但 債權人 可以申請更換。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3種模式: 法院指定管理人 這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我國現(xiàn)行破產立法也是采用這一方式)。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但債權人會議對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這一方式最大的優(yōu)點在于效率高,破產管理人能及時產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債權人的共同意志難以充分體現(xiàn)。 債權人選任管理人 這以美國、瑞士、加拿大等國為代表。在這些國家破產宣告后,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管理人被選任出來前或債權人會議一直未選任出破產管理人兩種情況下,由法院任命臨時破產管理人負責清算事務。這一方式反映了 破產法 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基本功能要求,“徹底貫徹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這一方式的不利之處是效率低,可能會出現(xiàn)債權人會議選不出破產管理人的情形。 由機關指定 我國破產立法究竟應采用何種方式?本文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首先,從破產管理人的地位來看。在英美法系破產管理人為受托人,在大陸法系則無定論,理論上可歸為代理說、職務說和代表說三類觀點。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接受破產管理人具有獨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當然,也不是債權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可說是一項較獨立的工作。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采取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較合適的。由于破產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在理論上并無不妥,在實踐中能及時產生管理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其次,一國采用何種立法例,要考慮該國的自身利益、價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體系及其相關輔助制度、法律傳統(tǒng)等因素即要從本國國情出發(fā)。破產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紤]到我國訴訟結構形式受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影響較深,具有職權主義訴訟結構的一般特點,破產管理人階層尚處于發(fā)育階段;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也處于發(fā)展階段,各種相關的輔助機制,保障制度還十分欠缺,在公正與效率的較量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公正仍將是主導。所以,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是適當?shù)摹5牵枰赋龅氖牵捎谄飘a法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的監(jiān)督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關鍵,如果對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債權人會議不能予以有效的監(jiān)督,這與破產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為了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在法院選任管理人后,如有正當理由,可經有表決權債權總額一定比例的債權人表決通過,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 網 小編提醒您,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主要存在三種立法例,你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情況來定,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yōu)秀的 法律咨詢 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勒障铝许樞蚯鍍敚?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重整中的管理人通常是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專業(yè)機構或個人,負責管理和重整債務人的財產和業(yè)務。
管理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首先,管理人需要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和業(yè)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維持債務人的經營價值。其次,管理人需要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和分析,提出可行的重整方案,并與債權人、債務人等各方進行協(xié)商和談判。最后,管理人需要監(jiān)督重整方案的實施,確保方案的順利執(zhí)行和債務人的重生。
管理人的職責非常繁重,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律、財務、商業(yè)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因此,管理人通常由專業(yè)的機構或個人擔任,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重整機構等。這些機構或個人通常具有豐富的破產重整經驗和專業(yè)知識,能夠勝任管理人的職責。
在實踐中,管理人的選任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一些國家通過法律規(guī)定了管理人的資格和選任程序,以確保管理人的專業(yè)性和獨立性。同時,債權人會議或法院也需要對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評估,確保管理人能夠履行職責,保護各方的利益。
總之,破產重整中的管理人是專業(yè)的機構或個人,負責管理和重整債務人的財產和業(yè)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現(xiàn)債務人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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