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保是什么意思
執保是指在民事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一方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執行擔保的抵押方式的適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擔保成立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執行擔保也適用一般抵押方式。執行擔保中的抵押,是指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自己財產的占有,將自己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擔保。在執行抵押擔保中,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抵押,第三人也可以以自己的財產為被執行人提供抵押;執行抵押所擔保的對象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申請執行人已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債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執行擔保
法院執保是什么意思
法院執保是指的是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執行擔保應具備哪些條件
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進行核實;
2、擔保方式。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或者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財產為擔保的,應當提交擔保書;第三人擔保的,應當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必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申請執行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據職權決定暫停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并取得同意,因為它直接涉及申請人的權益;
4、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執行擔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停執行或者暫停執行的期限。擔保有期限的,暫停執行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二審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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