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包括
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光票、跟單匯票、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1、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1]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多用于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于先收款后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
2、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付款人為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光票。
光票一般用于償債、贈與、接濟、留學支出等。由于光票簽章不一定能鑒定,必須寄送國外代收銀行才可收到票款,因此許多銀行外匯部門皆有辦理‘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業務,即受顧客委托,將匯票、支票、本票或付款收據等財務單證,寄往國外付款地代收銀行并帶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4、跟單匯票。
跟單匯票是隨附全套貨運單據的匯票。它是商業匯票的一種,其作用有二:(1) 是有關關系人的信用憑證。(2) 是物權憑證。即期跟單匯票和托收項下付款交單 (D/P) 的跟單匯票,均以付款作為物權的轉移條件,遠期跟單匯票和托收項下承兌交單 (D/A)的跟單匯票,則以付款人承兌作為物權轉移的條件。在當代國際貿易結算中,一般都使用跟單匯票作為國際結算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憑證。
5、即期匯票。
即期匯票也稱為見票即付匯票,即在匯票上無到期日的記載,而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匯票、請求付款之時,即為到期,付款人應即時付款的匯票。包括載明即期付款、見票即付或提示付款以及未載明付款日的匯票。逾期后再經承兌或背書的匯票,對該種承兌人或背書人而言,應視為即期匯票。
即期匯票一般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銀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處,后者見票必須付款的一種匯票,這種匯票的持票人可以隨時行使自己的票據權利,在此之前無須提前通知付款人準備履行義務。
6、遠期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可分為定期付款匯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匯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種。遠期匯票的付款時間,有以下幾種規定辦法:(1)見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3)提單簽發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4)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在實際業務中,是用什么辦法計算付款日期,需由雙方洽商決定,并在合同和匯票中加以明確規定。
國際貿易中發票的種類
法律主觀:
票據法屬于商事法的一種,由于各國商事習慣不同,各自制定的票據法存在著一些分歧和差異。這對國際間流通的票據的解釋勢必產生沖突,從而阻礙在國際上的流通,因而有制定統一票據法的必要性。票據(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額為標的,而依票據法發行的,可以轉讓流通的證券(transferableandnegotiableinstrument),即指匯票、本票及支票而言。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據作為支付工具,透過銀行進行非現金的結算。票據固然具有代替現金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畢竟不是貨幣。票據與法定貨幣的主要區別在于票據所憑借的是發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強制通用效力。因此,當債務人以法定貨幣清償債務時,在法律上稱為法償(legaltender),債權人必須予以接受。但如債務人擬以票據清償債務時,則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或在契約中予以規定,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發票日期(dateofbill):聯合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以發票日期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英美法則不以之為匯票必要記載的事項,載明發票日期與否,不影響其匯票的有效性。但依英美票據法,在發票日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如無發票日期時,合法的執票人得以實際簽發的日期,補填在匯票上。發票人的簽名(signatureofdrawer):所謂簽名,即把自己的姓名,親書于匯票上之意。票據上的簽名固然可以蓋章來代替,但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匯票,按慣例,都由發票人親自簽名。法人的簽名,應由其代表機關(或代理人)在匯票上載明其為法人代表(或代理)之旨,并由其代表機關(或代理人)簽名,才能對該人發生效力。至于未具法人資格的合伙為簽名時,照理應由全體合伙人在匯票上簽名,才可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效力,但實務上僅由具有代表權的合伙代表人,在匯票上載明代表之旨,而簽名即可認為有效。
國際貿易發票種類有哪些?
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用途使用不同的發票,不同的發票名稱表示不同的發票種類,繕制時應嚴格按信用證的規定。常見的發票種類及繕制方法如下:
(1)商業發票:若L/C規定為INVOICE(發票)、COMMERCIALINVOICE(商業發票)、SHIPPINGINVOICE(裝運發票)、TRADEINVOICE(貿易發票),一律可按商業發票掌握,一般只需將發票名稱印為“INVOICE”字樣。
(2)詳細發票:若L/C規定“DETAILEDINVOICE”,則如果發票內印有“INVOICE”字樣,前面須加“DETAILED”,發票內容應將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價格條件、總值等詳細列出。
(3)證實發票:證實發票是證明所載內容真實、正確的一種發票,證實的內容視進口商的要求而定,如:發票內容真實無誤、貨物的真實產地、商品品質與合同相符、價格正確等等。如果L/C規定“CERTIFIEDINVOICE”,發票名稱應照打,同時劃去發票下通常印就的“E.&.O.E.”字樣,通常在發票內注明“WEHEREBYCERTIFYTHATTHECONTENTSOFINVOICEHEREINARETRUE&CORRECT”。
有些國家對證實發票規定有一定的格式,作為貨物進口清關課以較低關稅或免稅證明。有些地區的進口商憑證實發票代替海關發票辦理清關或取得關稅優惠。有些進口商憑證實發票證明傭金未包括在貨價內,借以索取價外報酬。
如果L/C規定“VISAEDINVOIE”(簽證發票),并指定簽證人,則需由簽證人在發票上蓋章簽字作簽證,并加注證明文句,若證中未指定簽證人,則以出口國商會作為簽證人,其余與證實發票同。
(4)收妥發票,或稱錢貨兩訖發票:若L/C規定需“RECEIPTINVOICE”,則照打名稱,并在發票結文簽字處加注貨款已收訖條款:VALUE/PAYMENTRECEIVEDUNDERCREDITNO.×××ISSUEDBY×××BANK。這種發票在即期付款信用證下多采用,其目的是以商業發票代替貨款收據,而不需再開立匯票。因匯票在有些國家需貼印花稅票,一些進口商為免除印花稅負擔,也要求提供這種發票。
(5)廠商發票:廠商發票是出口貨物的制造廠商出具的以本國貨幣表示出廠價格的銷貨憑證。其目的是供進口國海關估價、核稅及檢查是否有削價傾銷行為,征收反傾銷稅時使用。若L/C要求“MANUFACTURERSINVOICE”,發票名稱應照打,且繕制時應注意:(a)出票日期應早于商業發票日期。(b)價格為以出口國幣制表示的國內市場價。填制方法與海關發票同,但應注意出廠價不能高于發票貨價,應適當打個折扣(一般按FOB價打九折或八五折),以免被進口國海關視為壓價傾銷而征收反傾銷稅導致巨大損失。(c)發票內應加注證明制造商的語句“WEHEREBYCERTIFYTHATWEAREACTUALMANUFACTUREROFTHEGOODSINVOICED”。(d)抬頭人打出口商,但出單人為制造廠商,應由廠方負責人在發票上簽字蓋章。(e)貨物出廠時,一般無出口裝運標記,因此除非信用證有明確規定,廠商發票不必繕制嘜頭。
(6)形式發票,或稱預開發票:主要用于供買方接受報價時作參考,或簽約后向本國貿易管理當局或外匯管理當局申請進口許可證或批匯時使用。它是賣方應買方要求,在成交前開立的非正式參考性發票。其中的價格僅為估計價,不能作為結算單據,且對交易雙方無最終約束力。正式交易還需另開正式發票。
若L/C規定需“PROFORMAINVOICE”,制單時名稱照打,且發票內注明“供商人申請許可證”或“本交易以賣方最終確認為有效”等字樣。一旦買方接受形式發票,即為一張肯定合約,雙方依形式發票內容辦理各項業務。
(7)樣品發票(SAMPLEINVOICE),又稱小發票:是賣方向買方寄樣時出具的清單,供進口報關時使用。
(8)領事發票(CONSULARINVOICE):領事發票是出口方根據進口國駐出口國領事館制定的固定格式填寫并經領事館簽章的發票。部分拉丁美洲國家規定必須憑領事發票進口,或用以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憑以明確差別待遇關稅;或憑以核定發票售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傾銷問題。領事發票屬官方單證,格式一般相對固定,但有些國家僅要求賣方出具的商業發票上須由該國領事簽訂,這種發票稱為領事簽證發票(CONSULARLEGALIZEDINVOICE)。領事發票中應注明的內容視L/C上發票認證條款而定,一般須注明“裝運貨物系××(出口國)制造/出產”。
(9)寄售發票(CONSIGNMENTINVOICE):是貨物寄售時賣方開給買方作為定價依據的發票。
(10)海關發票(CUSTOMSINVOICE):海關發票是進口國海關當局規定的進口報關必須提供的特定格式的發票,主要是作為估價完稅、確定原產地、征收差別待遇關稅或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因此,又稱為COMBINEDCERTIFICATEOF VALUEANDORIGIN(估價和原產地聯合證明書,簡稱C.C.V.O.)。
海關發票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專門固定格式,使用時要注意不能混用。有些國家允許以海關發票替代商業發票。在繕制時應注意:如成交條件為CIF,應分別列明FOB、F、I三塊價格,且其和應與CIF貨值相等;簽字人和證明人均須以個人身份出現,二者不能為同一人,個人簽字須手簽方有效。
當信用證僅要求海關發票,但未規定該海關發票的填具內容時,即使受益人提交的該項發票上有許多欄目被漏填或填寫不全或誤填,只要與其他單據不相抵觸,開證行都沒有理由拒付。
由于海關發票不利于自由貿易的發展,目前在國際貿易中的使用有減少趨勢。
國際貿易結算概述
國際貿易經常發生貨款結算,以結清買賣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結算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以物品交易、貨錢兩清為基礎的有形貿易結算。 票據的種類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匯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draft)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于見票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并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將來時間,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據。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也稱為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的商業本票一般不具備再貼現條件,特別是中小企業或個人開出的遠期本票,因信用保證不高,因此很難流通。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銀行本票。 支票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支票可分為: 記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欄中注明“付給某人”,“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這種支票轉讓流通時,須由持票人背書,取款時須由收款人在背面簽字。 不記名支票: 又稱空白支票,抬頭一欄注明“付給來人”。這種支票無須背書即可轉讓,取款時也無須在背面簽字。 劃線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劃兩條平行的橫向線條,此種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現金,只能委托銀行收款入帳。 保付支票: 為了避免出票人開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轉帳支票: 發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載明“轉帳支付”,以對付款銀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A.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于銀行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B.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a.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順匯法。匯付業務涉及的當事人有四個:付款人(匯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匯出行(remittingbank)和匯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與匯出行(委托匯出匯款的銀行)之間訂有合約關系,匯出行與匯入行(匯出行的代理行)之間訂有代理合約關系。在辦理匯付業務時,需要由匯款人向匯出行填交匯款申請書,匯出行有義務根據匯款申請書的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書;匯入行收到會計示委托書后,有義務向收款人(通常為出口人)解付貨款。但匯出行和匯行對不屬于自身過失而造成的損失(如付款委托書在郵遞途中遺失或延誤等致使收款人無法或遲期收到貨款)不承擔責任,而且匯出對匯入行工作上的過失也不承擔責任。 b.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后,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托收方式的當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開出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drawer),通常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為進口人。上述當事人中,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都是委托代理關系,付款人與代收行之間則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付款人是根據買賣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責任。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遞交一份托收委托書,在該委托書中人出各種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貨款。 C.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托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款。 D.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a.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b.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易為雙方接受。但信用證必須訂明信用證的種類和支付金額以及托收方式的種類,也必須訂明“在全部付清發票金額后方可交單”的條款。 c.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和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票據風險與防范 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憑證,在國際上使用十分廣泛。由于票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再加上大多數國內居民極少接觸到國外票據,缺泛鑒別能力,因而在票據的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風險。 票據風險 A.在票據的風險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貿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于未然。特別是對那些資信不明的新客戶以及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后、國家局勢動蕩物客戶。 2.對客商提交的票據一定要事先委托銀行對外查實,以確保能安全收匯。 3.貿易成交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簽署穩妥、平等互利的銷售合同。 4.在銀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兩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資信最好的銀行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將來一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在國內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且發案數呈上升趨勢,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B.匯票的風險與防范 在匯票的使用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說的之外,還要注意遵循簽發、承兌、使用匯票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 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3.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即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4.匯票除向銀行貼現外,不準流通轉讓。(注:這規定已被后來的銀行結算辦法所突破)。 C.如何識別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專用紙張印刷,紙質好,有一定防偽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紙張印刷,紙質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紙張薄且軟。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詐騙分子很難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顏色的油墨印制,這樣假本票票面顏色較真本票有一定差異。 3.真本票號碼、字體規范整齊,而有的假本票號碼、字體排列不齊,間隔不勻。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簽字也必然會假冒簽字,與銀行掌握的預留簽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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