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 的流程有: (一)破產申請:由 債權人 或 債務人 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三)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四) 債權人會議 :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五)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六)企業整頓:破產宣告: 破產清算 :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 注銷登記 。
法律客觀:《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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