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制度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對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法人,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法同時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資本結構上的調整,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破產清算預防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一個完整的破產制度主要包括
一個完整的破產制度,主要包括:(破產和解制度、破產重整制度、破產清算制度)。
A、破產和解制度。
B、破產重整制度。
C、破產清算制度。
D、破產企業抗辯制度。
答案解析:ABC。

拓展:
公司破產,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制度是指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破產法是關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宣告破產,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進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什么叫司法重整
問題一:企業司法重整與破產重整是什么關系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
重整制度是指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如有再建的希望,債權人、債務人及股東等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實施強制整頓,使其重新復興的法律制度。
和解是指為避免破產清算,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許可的關于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制度。
破產和解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的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即最大程度地維護債務人的營運價值,使債務人獲得重生,以維護社會總體利益。破產和解制度通過減免債務數額,延長債務履行時間,緩解了債務積淀的負擔和壓力,為債務人再建提供了機會和條件。
兩者作為我國破產預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功能互補性。和解、重整、清算并存,使破產法律制度具有功能的多樣性與完善性,表現為在破產法對市場主體優勝劣汰的基本功能下進一步區分對待的功能細分。
破產和解制度與適用破產程序的條件不同,即出現破產原因。當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如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支付不能、債務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產和解,否則不能提起。提起破產和解必須在債務人己經被申請宣告破產之后、作出破產裁定之前。
重整制度則是對企業破產的預防,適用條件比較寬泛,即使債務人還未出現破產原因,只要存在出現破產原因的風險,就可以提起破產重整。
問題二:丨司法重組的概念是什 司法重組就是破產的一種,其實就是債務重組,用司法重整手段將資產價值最大化利用。
問題三:司法重整法后職工怎么辦 您好
這個一般的的情況就是通過了法律職業資格的就是法官會和檢察官序列的公務員,其他的就是后勤工作人員了
問題四:什么叫破產重整 5分 破產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產所規定的和解制度與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不同的:
首先,破產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其的目的是為了中止破產程序,使債務人進人整頓階段,避免破產,而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訴訟中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
其次,破產和解的內容可以包括減免債務清償的數量,延期清償債務的期限以及企業整頓的事項等。而民事訴訟中的調解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債務的償還.糾紛的解決等問題。
再次,破產和解是既不是完全由法院裁判,又不是債權人會議和債務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即可生效,它必須先經債權人會議原則通過,再由人民法院認可之后方能生效。而在民事訴訟的調解中,只要雙方當事人不違反有關法律,就可以自由和解。
最后,破產和解協議雖經法院認可,但沒有強制執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中止破產程序,使債務人進入破產整頓階段。如果企業整頓失敗,就恢復已中斷的破產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繼續破產。債權人不能以法院認可了破產和解協議,作為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訴訟的依據,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和解協議。
破產破產和解提出可以在申請破產時到破產分配開始前之中的任何時間提出.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整頓”,乃指經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審判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在破產法體系中,完善破產重整制度,是世界破產法的發展趨勢。我國破產法盡管起步較晚,但一開始,便在破產法中規定了破產整頓的有關內容。然而,如同破產法體系不完善一樣,破產重整制度急需解決的問題相當多。我國目前正在修訂破產法,在此過程中,加強對破產重整的研究,無疑對破產立法的完善,破產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倆者有時候是很不容易區分的,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破產的規定很是凌亂,因為對待不同的所有制企業,有不同的規定。比如國企和私企。
問題五:企業司法重整期間員工可以討薪嗎 可以呀。破產清算都可以,重整當然也行啊。
問題六:破產重整是破產嗎?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并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問題七:什么是公司重整申請權 這是相對于一個公司破產所有的一個權力,保護身陷困境的公司債務人,以便實現在企業再建。
這個外國非常流行,一旦公司陷入困境,一般會啟動破產保護。
如最近的柯達公司,還有去比較大的是去年美國克萊斯勒公司。中國呢?營運不下去了,一般是“走佬”“跑陸”,在廣東很流行,老板不是尋求保護,而是我們的法律不夠完善不足保護到他們的權益。你們可以看一看,我們民營企業稅務是多么重,老百姓也無時無刻不為此買單。
而國有企業而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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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程序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與破產清算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的分配給債權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側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債務人,實現企業再建。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經營,實現債務清理和企業調整,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性債務清理制度。1當我們從程序層面上看重整時,它便是我們今天將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的發動
按照新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程序的申請人分為兩種情況: (1)破產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提出。 (2)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前的后續重整申請,初始申請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可以債務人或者持有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數名出資人提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應當裁定許可債務人進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編輯本段破產重整程序中幾個常見問題的探討
(一)附生效條件的債權在重整程序中如何進行清償 《破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附條件的債權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債權與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附生效條件的債權又稱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是指以將來不確定的事實的成就與否為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債權發生法律效力,反之為不生效力的債權。 附生效條件的債權申報后,管理人應依法受理申報,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管理人查證屬實后,依法予以確認并編入債權表。但是進入重整程序的分配階段以后,管理人驀然發現,重整程序中對附條件債權的規定戛然而止,這為債務人的債務清償工作出了一道難題――附生效條件債權是尚處于不確定狀態的破產債權,即不能與其它債權一起清償,又不能拒絕清償。 實踐中出現了兩種解決思路:其一、參照《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在重整計劃中明確規定該類債權的處理方式;其二、債務人提供債權人可接受的擔保后,向雙方約定的第三人協議提存,條件成就后,債權人持相關證明從第三人處領取提存款。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解決問題的思路都具有合理性,但是都不是最佳解決方法,并且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值得探討。 就第一種思路而言,必將涉及是否參照《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設計一定時間限制的問題,使重整計劃的制作陷入債務人與債權人利益的沖突之中。若重整計劃中規定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日起,某一時間期限內,生效條件未成就的,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返還給債務人,將直接影響到附生效條件債權人的債權,有失公平,也無法說服法院批準存在如此不足的重整計劃;若重整計劃中對此類債權人領取提存款沒有時間限制,又可能導......>>
問題八:破產重整后對債權人有何重大影響 破產重整對債權人其實是有一定的壞處的。
對于與保證有關的破產債權,大致有以下四種:一是債務人破產,保證人為連帶保證人,此時債權人可申報破產債權,也可不申報破產債權,如債權人不申報破產債權,保證人可申報破產債權。債權人不論是否申報破產債權,其均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未受清償的債權的保證清償責任(破產法第51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第92條條3款(破產重整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第101條 (破產和解情況下)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第124條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保證權利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第2款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這里的破產程序終結既包括破產清算的程序終結,也應包括破產重整的程序終結,此終結應理解為重整計劃裁定有效時,還包括破產和解的程序終結,此終結應理解為和解協議裁定有效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生效時,破產程序還未有后來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只有破產清算,但六個月的時效應該是同樣適用的。)債權人知道債務人破產而不申報的,應及時通知保證人,否則,其可能要對此承擔相應債權分配部分的損失的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5條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二是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此時由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務人為連帶共同債務人,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因此上述第一種情形關于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完全可以適用保證人破產的情形,債權人向破產保證人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予以確認。三是債務人破產,保證人為一般保證人,此時,上述的分析及引用的法律規定對債權人和保證人仍然是適用的,這是因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相比,一般保證人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辯權,即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債務人破產情形下,一般保證人無先履行抗辯權(擔保法第1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因此,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與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無異,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一般保證人的法律關系仍然適用上述第一種情形,破產債權的確認同樣適用。第四種情形就是本文案例所介紹的情況,一般保證的保證人破產,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如何處理。由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即使保證人破產,其享有的先履行抗辯權不能因此而喪失,這和債務......>>
問題九:公司破產重整是否優于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 破產重整(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也稱破產重組(Bankruptcy restructuring)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恢復生機的機會。
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了破產重整,所有的其他訴訟程序的執行都將中止,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也將不被執行;
市場化特征更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方主體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重整申請,再如新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整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序允許的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不僅可采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采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
此外還有重整方式的多樣靈活性。
問題十:司法體制 司法體制,本人理解:就是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設置的機構(審判、檢察等)、職權以及規定其在國家中的地位的規范和制度的總和。
1、司法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2、公道的社會基礎性秩序,只能由司法來維系,司法是社會沖突的減壓閥。
3、司法另一功能:保障民眾不受 *** 權力的侵害。司法也是政治沖突的減壓閥。
4、司法體系改革原則或亦可稱之什么是司法體系改革:
從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為出發點,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以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為重點,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問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一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一、優化司法的制度環境
二、優化司法權配置
三、重整法院體系
四、培育法律人群體
中國社會走向優良治理的正道是,分散治理責任,讓司法在社會治理體系扮演其本應承擔的角色。一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體系將及時地分散地解決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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