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
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特殊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權主要用于連續交易關系、勞務提供關系和連續借款關系等場合
二、什么是最高額抵押貸款?
對不能分割的資產(如房子)做貸款抵押,但貸款數額比抵押物低,此時就可以做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之后如果再有貸款需求,只要在最高額之內,就需要在辦理抵押手續了。
三、什么是房產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拓展資料: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么、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于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注意:《物權法》修正了《擔保法》關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能轉讓的規定,而規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可以轉讓部分債權,但最高額抵押權不隨之轉讓,轉讓出去的這部分債權就喪失了最高額抵押權。對于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并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四、什么是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定義?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資本主義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器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最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于傳統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于(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2)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3)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抵押權并無本質區別。
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具體如下可供參考:
一、區別
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擔保債權發生時間不同;在設立時,確定的擔保內容不同;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相比更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3、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三、最高額抵押
1、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
2、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四、一般抵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權分為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種類
1、 一般抵押權:一般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種抵押權通常用于一般債權債務關系。
2、 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抵押權的特征
1、 優先受償性: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優先受償性。一旦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通過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等方式優先受償。
2、 從屬性: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擔保權利,必須隨主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在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
3、 不可分性: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意味著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未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即使債權部分得到清償,抵押權也不隨之縮小,仍然可以就剩余部分行使權利。
4、 特定性:抵押財產必須是特定的財產,包括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權利等。如果抵押財產不特定,抵押權無法實際行使。
抵押權的實際應用
一、銀行貸款與抵押權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辦理相應的抵押權登記手續。這樣,如果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銀行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來收回貸款。這種抵押權的應用有助于保障銀行的權益,降低壞賬風險。
二、房地產市場與抵押權
在房地產市場中,抵押權的應用也十分普遍。購房者通常會選擇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獲得按揭貸款。在這個過程中,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購房者無法按期還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行使抵押權,對房屋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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