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未申報債權的不良后果 一、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后一日是 節假日 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二、破產債權未申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將喪失《企業 破產法 》規定的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 2、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 3、如 債務人 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并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如債務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并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按照和解計劃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并不導致其債權消滅的后果,在破產財產分配完成前仍有補充申報債權而參加破產程序的權利。因此,逾期申報的債權不因超過申報期限而導致其實體權利的喪失,而僅僅是破產法規定的程序性權利喪失以及部分實體性權利暫時凍結行使。如果讀者還有什么法律問題,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債權申報有哪些規則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些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的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債權有可能因產生時間過晚而無法在法院規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但此種情況下的補充申報并非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由其承擔債權的核查確認費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該項核查的費用)應當作為破產費用支付。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破產債權申報的規則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些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的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債權有可能因產生時間過晚而無法在法院規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但此種情況下的補充申報并非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由其承擔債權的核查確認費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該項核查的費用)應當作為破產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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