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包括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包括(ABCE)。
A、特許專營
B、合作生產
C、許可貿易
D、連鎖經營
E、技術服務和咨詢
國際技術轉讓也稱“國際技術貿易”,是指技術所有者或持有者通過某種特定的形式將其所持有的生產、經營技術以及相關的權利有償讓給他國的技術需求者的過程。
聯合國在關于《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 案》中,對技術轉讓下了一個定義,稱技術轉讓是指關于制造產品、 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的轉讓,但不包括貿易的單純買賣或租賃。
同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1977年出版的《共發展中國家使用的許可貿易手冊》一書的第一章中對技術做出了定義,并將“技術”分為三大類:制造產品的系統知識、一項工藝的系統知識以及有關服務的系統知識。
一些發展中國家認為,國際技術轉讓不僅僅限于跨越國境的技術轉讓,也可包括當事人一方是外國公司(或受外國資本控制的公司)所進行的非跨越國境的技術轉讓,如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國境內進行的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與貨物貿易相比,具有兩個特點:前者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標準。有形貨物貿易主要由合同法調整,但技術轉讓除了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還要遵守工業產權法特別是技術轉讓法的有關規定。
單純的國際技術轉讓方式是指該轉讓只是技術的轉讓,而不包括其他標準的轉讓。此轉讓包括兩種形式:技術所有權的轉讓(assignment)和技術使用權的轉讓(licence)。
許可協議是指技術的許可方將其技術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讓渡給被許可方,而由被許可方支付使用費的合同。國際許可協議就是指以技術的使用權作跨國境轉移為目的簽訂的協議。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包括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1. 簡介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通過跨國貿易活動,實現技術、技術資訊、技術產品的交流和轉移。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更多的國家開始參與到技術貿易中來。因為技術貿易涉及到知識產權和專業性技能,因此,在國際技術貿易中,各個國家和組織之間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確保技術貿易的公平、透明和可持續性。
2. 技術轉讓
技術轉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一種方式,適用于技術較為成熟的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進行技術的流通和轉移。技術轉讓可以通過出售專利、許可使用、承包設計和承包生產等方式進行。在技術轉讓中,技術購入方需要付出一定的排他性權利之外的報酬,技術賣方則需要保障技術提供質量和技術支持的服務。
3. 技術許可
技術許可即企業向其他企業授權使用其專利、商標、技術等的權利。與技術轉讓相比,技術許可不涉及產權的變更,只是將產權的一部分授予其他企業使用。技術許可可以是長期的或短期的、獨占的或非獨占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技術許可在不同的國家和行業中適用。
4. 技術合作
技術合作是指企業之間通過合作的方式,通過技術開發、研究和合作互補等方式合作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技術合作通常是長期性的合作伙伴關系,以開展技術研發、生產和市場化為主要目的。在技術合作中,合作雙方需要通過談判、合同簽訂、技術轉讓等方式進行技術資源的共享,同時也需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和合作機制。
5. 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是指企業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支持、培訓和售后服務等服務。技術服務一般與產品銷售是相伴而生的,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和專業性。在技術服務中,提供服務的企業需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能力和服務質量,同時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務體系以保障服務的順利開展。
6. 結論
國際技術貿易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越來越重要,各種技術貿易方式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技術貿易中,各個參與方需要保持信任和互利共贏的關系,注重合法合規,在技術交流中互相學習、互相促進。
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有哪些?
最好能具體點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并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
(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
(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權限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
(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于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發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后一企業(被特許人)向前一企業(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面裝演、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麥克唐納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同美國一樣,所生產和銷售的漢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樣。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志)的轉讓關系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系。各個特許專營企業并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入并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于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于工業。 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廠商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廠商也樂于接受。
3、技術服務和咨詢
技術服務和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范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腦”或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我國“二汽”委托英國的工程咨詢公司改進發動機燃燒室形腔設計,合同生效半年內就取得了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技術服務和咨詢與許可貿易不同。
(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咨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
(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于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咨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活動小,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 許可貿易與技術咨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對于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他們簽訂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合同產品,并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合同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咨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并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咨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于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于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知識產權利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硬件技術,即設備本身;
二是軟件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于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咨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 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于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 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后,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根據查詢找法網得知: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方式主要是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許可貿易有時稱作許可證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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