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企業有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三種組織形式,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其組織形式,因為合伙企業以其不同的組織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法律分析: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時候,一般是由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之前的出資比例或者合伙協議中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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