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方式
國際貿易涉及的業務環節與當事人較多,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解決糾紛是一種事后保障和補救。解決的結果關系到交易利益的實現和損失的承擔,所以選擇不正確的解決方式將事倍功半。不同的解決方式,由于其程序和結果的強制性不同,對雙方的影響也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解決方式。實踐中通常有四種方式: (1)友好協商,即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友好的氣氛中,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弄清是非,消除分歧,解決糾紛,達到繼續友好合作的目的。(2)調解,指由當事人將爭議提請第三人居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優點是通過第三人起到緩沖作用,防止矛盾激化,可使當事人有更大的回旋余地。(3)仲裁。(4)訴訟。前二種方式達成的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后兩種爭議解決方式都須按法定程序進行,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性。 本章的學習要求是:1.了解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方式; 2.掌握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特點及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3.了解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和效力; 4.了解商事仲裁的機構和程序; 5.了解我國涉外訴訟案件的管轄原則。 【知識結構】
【實踐應用】 1.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協議書。 2.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申請書。 3.組織學生參觀當地的仲裁委員會,請工作人員介紹一下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4.組織模擬法庭,進行國際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外貿欠款糾紛怎么辦?
先通過客戶背調,拿到客戶方更多人的聯系方式~
1、內部催收/友好協商
(1)早預防,貨款到期前一周,通過郵件或電話等方式提醒客戶,若無回應,堅持多提醒幾次,避免客戶因忙碌或大意忘記付款時間;
(2)如果貨款已到期,加大聯系力度,讓客戶知道你已經開始追討貨款,保持風度,不偏激,也許客戶是因特殊情況仍未看到你的催款提示;
(3)貨款到期后一周,客戶仍無回音,則打電話詢問具體情況,了解未付原因及問題所在,如有爭議協商解決,并為客戶提供建議性的付款計劃;
PS:向客戶催款時,首先要十分清楚地知道每一份訂單、每一項貨款及每一個客戶的詳細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有條不紊,這樣可以提高客戶準時付款的配合度。
(4)貨款到期后一個月,客戶仍未付款,則根據貿易條款收取拖欠貨款的滯納金,并將之明確告知客戶,給對方一定壓力。
2、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催收
企業自行催收3個月,依然沒有結果,應該盡快委托專業的第三方催收機構處理。專業商賬催收公司的業務人員熟知當地的司法、商業環境以及關系網絡,并且催收經驗豐富,可根據債務方特點制定最合適的催收方案,本地化催收的成功率會大大更高。
3、訴訟催收
針對一些沒有還款意愿的老賴客戶,訴訟催收不失為一種有效的回款方式。這些客戶通常并未料到國內企業會起訴,因此一旦收到傳票,會及時聯系債權人協商還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訴訟催收針對的是有能力還款卻拒不還款的客戶。
若客戶無償還能力,則不建議選擇訴訟,因為訴訟時間長、成本高、勞心勞力,即便勝訴也無法收回欠款,企業反而損失更多。國內企業可以在選擇訴訟催收之前先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案件進行分析,第三方機構會給企業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國際貿易糾紛在哪起訴?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國際貿易除了管轄法院,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1、司法環境的優劣。在中國起訴還是到外國起訴,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外國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2、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中國當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財產在中國以便于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當事人應考慮到對方所在國的法院起訴。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者參加了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議,否則一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3、訴訟成本的高低。比較來說,當事人在本國訴訟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方便、成本低。到外國訴訟,則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困難、成本高(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國家)等弊端。因此,訴訟標的大的案件,可以考慮到被告所在國法院訴訟,金額小的案件,更適合在中國法院起訴。
國際貿易糾紛怎么處理
國際貿易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一、調解 優點是它能夠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權益爭議,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調解也是目前我國法院運用的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法院調解,亦稱訴訟調解,它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
法院調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濟價值。我國的法院調解制度是采取調審結合的模式,即調解和審判可以動態轉換、交互運行,法官可以隨時主動地決定進入調解程序,且由同一審判人員兼作調解人和裁決者。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簽收前可以反悔。 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調解的局限性表現在,如果不是通過法院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那么調解是不具有司法強制力的。二、仲裁 是指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做出裁決,并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并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愿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范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般認為仲裁制度的優點在于程序簡便,只需要一次裁決就生效;證據要求不那么刻板,比如,如果有合理的邏輯鏈來做解釋的話,那么復印件也可以成為證據,這在訴訟程序中是不允許的;仲裁員的構成特點是學者型,討論問題比較透徹,仲裁的氣氛相對比較寬松;仲裁最明顯的優勢還在于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決在所有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中普遍適用。仲裁的缺點是程序性不是很強,還有就是費用較高。三、訴訟 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辦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進行的一種活動。訴訟的優點是程序性強,判決效力有司法手段保障。缺點是判決書效力有區域性,如果涉及到涉外,判決書在別國無效,在這點上不如仲裁。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發生國際貿易糾紛的話,可以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第三方進行調解,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方式是最權威、最有力的方式。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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