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融資租賃例子
1、案例一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于2013年1月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甲公司用租賃物重復融資抵押給張三,因甲公司未依約還款,張三起訴甲公司償還借款并執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賃物在內的財產,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最終法院將案件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判斷融資租賃公司不具有所有權,裁定駁回異議,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1)評析
本案屬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賃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購買,租賃物原始發票價值五百萬,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時,租賃物貶值嚴重,買賣價款定為一百五十萬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標的物價值、保證金、租金的約定方面偏離設備發票價值較大,導致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在執行異議審理過程中,曾圍繞標的物的價值和買賣合同價款方面爭論良久,融資租賃公司認為這是市場價格,由于設備貶值造成,且是與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議確定,并沒有違法法律約定,并且買賣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應當認定有效,最終法院采納的是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
2)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案例二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開始違約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多次催繳欠款,承租人以租賃物質量出現問題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否則拒不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訴至約定的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了融資租賃公司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評析
按照合同法第2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由于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資購買義務,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資,租賃物通常帶有專用性質,并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一直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負有保管責任,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還是交易原則上看,都理應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和修繕,這樣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學合理地使用租賃物,這一點在司法實務中也沒有爭議。
2)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擴展資料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融資租賃合同
什么叫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項目負債籌集資金的一種。一般用于設備租賃。比如建筑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愿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后再租賃。與一般租賃不同的是:一般租賃為租賃公司自有機械設備出租,一般為通用機械設備,租賃價格較低。而融資租賃為 貿易-租賃 為租賃公司沒有的設備,通常為較罕見的機械或外國設備,租賃價格較高,但承租方不用花大筆資金購買,同時必須按合同履行租賃義務,不能買而不租。 具體分析該法律概念時,可分為融資和租賃兩階段 關于三者關系,在買該設備(融資)中,出賣人為某處(丙),買受人為租賃公司(乙),所有權自出賣人轉移為買受人。 在租賃該設備(租賃)中,出租人為租賃公司(乙)承租人為建筑單位(甲)。租賃公司(乙)為該設備的所有人,建筑單位(甲)享有在合同存續期間的使用權。但同時應該支付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賃標的物由出租人依承擔人要求購買.
2.出租人必須將承租人購買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
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責任.
4.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其租金通常高于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5.承租人于租賃關系終止后享有選擇權.
6.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7.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急需舉例說明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舉例:融資租賃一般用于設備租賃。比如建筑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愿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后再租賃。
擴展資料:
對于直接租賃行為來講,只要滿足承租人指定租賃物;租金總和基本相當于租賃物購買價款;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征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三個條件,某一交易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對于售后回租行為來講,若合同簽署時租賃物已經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征,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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