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在企業走到最后的時候就會宣告破產,這個時候企業的會計就會清理資料交給專業的資產評估師對企業最后的價值作評估核算。其中涉及的財產分為許多種類, 清算 方式各異。在這個過程中, 企業破產法 破產清算 程序 有哪些呢? 一、破產法財產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分配。 (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如: 1、 破產財產 范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 債務 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 2、 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該部分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財產一一核實與確認,一般對企業的有形資產進行,包括核實與確認財產名稱、形成時間、原值、坐落、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 (二)破產財產的評估。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 (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 債權人會議 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 抵押權 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 抵押 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三、企業的對外投資一般有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 股權投資 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 (一)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首先,應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了解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該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該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情況、投資各方對投資協議的履行情況等。接著,應委托評估師對該項目及破產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得到相應的參考依據后,清算組對該項目投資進行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清算或將投資權益有償轉讓。 (二)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清算前,一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解: 1.證券投資的憑證情況 2.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情況 3.該項投資的現狀 4.投資的數量及投入的時間 由于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一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進行 (三)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一般而言,企業的股權投資有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和設立獨資 子公司 二種方式,對前者,應了解被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其他股東投資的情況和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由于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不能采取一般的變賣或拍賣的形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于后者,除了對其的登記注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對子公司的資產是否和如何并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的決定。 四、對外債權的清算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一是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 (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理的程序和步驟。 1、由清算組會計師對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進行審計,并編制成冊。 2、由清算組律師根據該應收款帳冊,通過與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談話,了解每筆應收帳款的形成過程和 證據 情況。 3、 由清算組律師根據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證據,起草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確認報告,提交法院。 (二)破產企業對外債權追討的程序和步驟。 1.了解 債務人 的基本情況 2.對未知債務人進行調查 3.對已知債務人,核定數額,列明清單,并向法院申請《償還財物通知書》 4.向債務人送達《償還財物通知書》 5.做好追討債務工作的登記工作 五、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也是破產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稱之為破產債權的清理,由于破產債權主要是法律問題,故律師在這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 該項工作主要是由 債權人 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二)破產債權的審核 清算組在破產債權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核。主要對申報期限、 訴訟時效 、債權憑證、數額等進行審核,并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 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后,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六、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 首先對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組決定對破產企業已經簽定并生效的合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組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決定。 七、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 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破產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和破產企業為原告的案件。 對于企業不同的部分的資產和債權有不相同的處理方式,在各項目中的復雜程度也不盡相同,并且清晰的賬目能夠幫助公司在 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 中從專門的清算小組中獲得最有效的評估報告,挽回一定的損失。
企業破產清算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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