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的三種模式?
法人股協議轉讓模式:即通過上市公司(風險企業或風險投資人)法人股股權的有償轉移,達到并購公司買殼上市的目的,在操作中通常采取法人股標購和法人股協議轉讓的模式。 并購流通股模式:通過深滬證券二級市場來實現,通過提高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風險企業或風險投資人)的股票達到控股比例,即可實現實“殼”上市的目的。新出臺的(證券法)雖對二級市場并購的條件有所放寬,但由于操作成本相對較高,一般公司仍難以承受。
混合模式:即在實際買殼上市操作中,上述兩種模式的綜合運用。
在上述三種方式中,法人股協議轉讓方式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是一種與二級市場并購相對應的方式,指在二級市場以外,由雙方訂立一個轉讓協議,制訂一個轉讓指導價,進行法人股轉讓,從而達到參股或控股的目的。在我國現行法規及貿本市場建設條件下,該方式并購對象樣本大、成本低,而且整個并購活動可以一次性完成,避免節外生枝,因而并購效果和成功率都會大大提高。
并購的基本程序
1、對目標企業(風險企業或風險投資人)的審慎調查:如風險企業或風險投資人的法律地位及股權或資產狀況,如股權所茗者(風險投資人)附設的擔保物權(股權質押)或資產所有者(風險主業)附設的擔保物權(資產抵押)及司法限制權力(則法院對上述股權或資產的查封)等等;
2、對目標企業(風險企業或風險投資人)進行資產評估;
3、對目標企業(風險企業或風險投資人)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4、確定并購的價格;
5.有關并購協議(產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等)的起草及簽署;
6、辦理資產轉讓或股權轉讓手續;
并購律師的角色和作用
在一個風險資本退出安排項目中,作為并購方律師的任務是:使并購方的并購方案合法化,并提出最低法律成本及最高效率相平衡的意見和建議。“協助處理戰略性法律事務,如市場開發、長期投資、合營合作等。協助處理預防性法律事務,如反不正當競爭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合同簽訂與履行監督、訴訟過程監督、公司規章制度執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勞動人事監督、投資風險監督和授權委托制度監督等”。
企業并購有哪些模式?
1、整體收購目標公司
整體收購目標公司的具體做法與后果是收購方吞并目標公司的全部,在并購行為完結時,目標公司不復單獨存在而成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標公司時,同時也將目標公司的全部包括資產(有形與無形)、債權債務、職工人員等都接收過來,然后按照自己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管理經營。
在這種形式下,并購方特別需要關注目標公司的負債情況,包括未列債務與或有債務,并就有關債務承擔做出明確而具體的安排。因為目標公司一旦移交給并購方,這些債務就會成為并購方的債務,由收購方承擔。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證明是有一大筆債務要由兼并方承擔,那兼并方就會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償失。
2、收購目標公司資產
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指只獲取目標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資產。資產除有形資產即不動產、現金、機械設備、原材料、生產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無形資產例如商譽、專利、許可、商號、商標、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機密信息、加工工藝、技術、訣竅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業經營所需的一切許可、批準、同意、授權等。
經由收購目標公司資產形式收購后,目標公司可以繼續續存下去,經營下去,也可以在其認為缺少必要的資產并了結了企業的債權債務而不必或不能繼續經營下去時,即刻解散。無論目標公司是繼續存續還是隨后解散,都對收購方無任何影響,除非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是以承擔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債務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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