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以信托和委托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管理為形式,融融資為一體的多邊信貸行為。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信托業務于18世紀出現在英國。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財產所有人為了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托給他人,并為了某種目的而要求適當的管理和有利的操作;后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處理的某些經濟事務。信托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轉讓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托人;受托管理和經營該財產的人為受托人;受益人是享有財產利益的人。信托有很多種,包括個人信托、公司信托、任意信托、特殊信托、公益信托、私人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產信托、房地產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信托業務靈活,適應性強,有利于搞活經濟,加強區域經濟技術合作;有利于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信任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一般來說就是“受他人委托為他人理財”。
信托是什么?信托的分類有哪些?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信托的分類及概念,希望能對大家認識信托有所幫助!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
信托業務分為金錢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和金錢債權信托。
(一)、金錢信托
金錢信托也叫資金信托,它是指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托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托終了,受托人交還的信托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托期間,受托人為了實現信托目的,可以變換信托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托人在給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托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金錢信托是各國信托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財產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托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托
特定金錢信托是指在該項信托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別具體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據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錢用于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托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托。
2、指定金錢信托
在這種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托人決定,比如委托人只說明金錢要用于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托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把運用形式、范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后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將每個委托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托
非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范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
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托的資金運用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購買公債和用于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于以上金錢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信托”,這種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開始時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信托終了時,受托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托終了,受托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在我國信托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中,金錢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貸款、信托投資、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形式。
(二)、有價證券信托
有價證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后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不動產信托
不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托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動產信托
動產信托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托財產而設定的信托。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并在這個過程中為委托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托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權信托
金錢債權信托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托財產的信托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后,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并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托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托就屬于金錢債權信托,即委托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以信托目的為標準
信托可以劃分為擔保信托、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和處理信托。
(一)、擔保信托
擔保信托是指以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保護受托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當受托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托業務后,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并不運用信托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財產,保證信托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就是一項擔保信托。附擔保公司債信托是西方國家信托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護信托財產的完整,保護信托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財產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將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托
處理信托是指改變信托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托業務。在處理信托中,信托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托
這種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財產,最后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后再將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托財產。這種信托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信托業務包括如下:
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劃分,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信托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稱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稱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托業務都屬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與任意信托相對應的一種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當事人之間原本并沒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托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
設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筆遺產,但他并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
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托一個受托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三)金錢信托:
金錢信托也叫資金信托,它是指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托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托終了,受托人交還的信托財產仍是貨幣資金。
在金錢信托期間,受托人為了實現信托目的,可以變換信托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托人在給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托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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