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資格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委托人的資格具體表現在委托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委托人必須對信托財產享有所有權、委托人未被宣告破產約當產量比例法適用于什么的產品。
委托人簡介:
委托人是指將自己權利授權委托給他人并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委托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隨時解除撤銷委托,并且委托人可以單方解除委托合同并且無須得到受托人的同意,但是在解除委托合同時仍需要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受托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委托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托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托財產給仔敏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托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托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托契約時,對受托人要求補償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托隱戚薯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權利。
8、信托結束而無信托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
9、當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時解除信托關系的權利。
委托人的法律規定及要求: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九條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財產的授予權,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權。
要求受托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盡最大的努力。
2、對委托人的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7)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托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及責任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義務及責任有: 1、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2、支付報酬。受托人的義務有: 1、按指示處理事務; 2、親自處理; 3、報告義務; 4、轉移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 委托合同終止 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第九百二十八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信托受托人的義務
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是: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以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一、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受托人在信托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二、信托關系的規定 信托關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當事人、受益人之間形成的以信托財產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信托關系實際上是信托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托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托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借以產生信托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托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托法規定。 信托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托行為、信托目的、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信托客體、信托報酬、信托結束。 1、信托行為是指以信托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托的行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的人。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財產,按約定的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體是指信托關系的標的物,即信托財產。 5、信托報酬是指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托財產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托結束是指信托行為的終止。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制中,我國的信托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于另一方。信托關系的構成要素為:信托行為、信托目的、信托主體(信托當事人)、信托客體、信托報酬、信托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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