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計算方式如下:
1、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項目
3、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4、納稅準予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在確定納稅人的扣除項目時,還應注意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政府批準,可以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企業要根據情況要求辦理。
一人有限公司繳稅標準: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按照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對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部分,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有區別的。首先是征稅對象不相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得。其次是納稅主體不相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股東個人。因此并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3、一人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企業的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各項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4)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5、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一、稅收優惠-產業行業類:
(1)林、牧、漁業一免征.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蕪、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中藥材的種植;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牲畜、家禽的飼養;
林產品的采集;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注務業項目;
遠洋捕撈。
(2)林、牧、漁業一減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植;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 家非限 制和禁 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稅收優惠之研發創新
1、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為15%
國 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最高免征十年
國 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 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 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 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3、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
國 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五免接續10%
國 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集成電路生產設備折舊年限最短3年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6、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減半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8、制造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00%預繳時即可享受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企業所得稅繳) 或9月份(按月預繳)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9、委托境外研發80%三分之二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10、創業投資企業2年70%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四、稅收優惠之特殊群體
1、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100%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養老托育家政收入減按90%
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抵稅14400元/年.人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4、招用退役士兵抵稅9000元/年.人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五、稅收優惠之綠色環保
1、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三免三減半
企業從事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減按90%
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相關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污染防治15%
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稅收優惠之地區
1、西部地區15%稅率60%占比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2、比照西部的地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3、霍爾果斯和喀什5免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4、橫琴西區15%
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橫琴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經企業申請,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海南自貿港三種(減、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七、稅收優惠之基礎產業
1、國 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免三減半
國 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 家重 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2、加速折舊
自2019年1月1日起,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一、25%基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第一條
三、適用15%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國 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3.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9號)第一條、第五條
4.注冊在海南自 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對注冊在海南自 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 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 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一條、第四條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第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一條
6.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自2020年1月1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第一條、第四條
四、適用10%稅率
1.國 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國 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 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 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第十條
2.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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