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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逃債主要表現(破產逃債包括了哪些情形)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11-28 08:06:27

惡意逃債有哪幾種行為

對于債務,作為債務人需要依法進行償還,但是有的債務人不僅不償還,還想方設法的惡意逃債,這就屬于違法行為,作為債權人是可以進行追責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那么,惡意逃債有哪幾種行為?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惡意逃債有哪幾種行為      1、采取虛假財務資料或財務資料不完整惡意逃債。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財產混同,業務混同;不建賬本,或者建立假賬的方式惡意逃債。      2、采取惡意轉移資產的手段,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公司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合同之債或擔保之債,或者將企業財產設置抵押時高值低評全額抵押,轉移財產;隱匿、私分財產;非正常壓價、低價出售產品;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或是放棄自己的債權;采用承包、租賃的辦法,名租實并;以收購原公司資產的名義逃廢債務,名購占,實為釜底抽薪;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采用主動追債的方式,先將對方告上法庭,然后在庭上與對方握手言和,讓對方大獲全勝,并與對方簽訂調解書,將利益拱手相讓給對方,以此形式順利將財產轉移。      3、利用公司的終止程序惡意逃債。      (1)有計劃地轉移資產后申請破產。主要表現在:破產宣告前突擊清償上級公司或者個人、公司的到期債權,國企和銀行的債務不予清償;      (2)利用清算程序惡意逃債。由于法律對不依法進行清算或在清算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給予處罰的幅度太小,對于通過惡意逃債而獲得巨大利益的行為人根本不在乎。同時由于公司登記機關不是執法機關,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記機關所作出的處罰往往落實不到位。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為人所利用進行惡意逃債。      4、利用關聯企業(主要是母子公司)之關聯交易實現惡意逃債的目的。      (1)母公司對子公司濫用控制權。      (2)子公司反控制母公司,侵吞母公司資產。      (3)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債務。即母公司為了逃避侵權之債或合同之債,而將財產轉移給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逃避債務。

      二、公司惡意逃債怎么辦?      1、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應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      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雖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2、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債務糾紛怎么解決      公司債務糾紛處理辦法包括和解法、調解法、仲裁法、訴訟法、申請支付令法、申請先予執行法、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優先受償權法、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代位追償法。      1、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調解法??上蛩诘氐娜嗣裾{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4、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惡意逃債有哪幾種行為的相關內容,惡意逃債的行為是違法的,作為債務人應該積極承擔到期債務,面對惡意逃債的,作為債權人是可以依法進行維權的。

逃避債務十大表現?

逃避債務十大表現: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5、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6、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7、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8、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9、直接轉移財產(比如,主管部門將其主管的一家債務人企業的財產直接轉移到另一家非債務人企業,并迅速處置財產)。

10、以不合理高價買受第三人財產(比如,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滯納金等,而債務人故意違約)。

債務逃債有哪些表現

逃債的情形有:
1、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債;
2、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
3、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4、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破產逃債包括了哪些情形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逃債”主要表現為:一、破產企業故意隱瞞財產,縮小破產財產范圍,想法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賠償比例。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時,一些企業只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和作價,忽略了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對無形資產不作價、不評估。在無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有的企業甚至不按破產財產的實際價值作價,故意壓低破產財產的作價金額,使債務率超過實際負債率,形成無資產清償債務的局面。二、破產企業“惡意”破產,故意轉移財產,另立公司或劃小核算單位,搞空殼破產。在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默許和縱容下,一些企業通過改制,抽逃資產,使原單位名存實亡,債務懸空,待破產清算結束免去余債后,以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為基礎再重新開張。甚至出現了企業一面靜悄悄地醞釀破產,一面又緊鑼密鼓地投資辦新廠的怪事。例如,猴王集團在申請破產前,已先后從集團剝離出11家企業。這11家企業的剝離帶走了猴王集團近21億元的資產,這種剝離大大削弱了猴王集團償還債務的能力,使債權人的利益嚴重受損。三、破產企業違法操作,隨意拔高職工安置費等優先受償費用,使企業無產可破。目前,在企業破產實踐中存在著這樣一種做法:即根據職工人數和破產企業資產狀況,首先從破產財產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職工安置費。如果破產企業為其他企業所購買或接收,則將這一費用以資產形式撥付給購買者或接受者企業。實踐中有的企業清算費用驚人,有的企業一面進行破產,一面又利用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新的企業,以此方法甩掉巨額債務。

法律客觀:

破產逃債的現象縱觀各種各樣的破產逃債現象,歸納起來大概有下列幾種情形:(一)債務人在申請企業破產前,就進行假破產、真逃債的準備。主要表現有:第一,一些企業規避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內核,留下企業空殼,然后濫用破產制度,金蟬脫殼,逃廢債務。其方法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低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或是放棄自己的債權。第二,一些企業利用企業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業劃斷”等方法,將資產轉移到新設的企業,然后根據分立協議由老企業承擔全部債務,然后由老企業宣布破產,甩掉債務。第三,一些企業借資產重組為由將原單位全部資產和資金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單位名存實亡;還有一些企業借資產重組之名將原公司劃分為若干小公司,債權債務、經營管理與原來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為“空殼”。第四,一些企業通過投資的方式轉移資產,使原來的企業僅剩下“空殼”。(二)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后至被法院公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主要表現有:第一,按現行《破產法》規定,一般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程序,最快也得6個月時間。債務人利用在這段時間內仍對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進行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破產逃債活動。破產程序每延長一天,破產財產有形、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可能增大一些。第二,擅自套用國務院有關破產試點城市的優惠政策,隨意抬高職工生活安置費。職工破產安置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償付后,大多數企業實際上已無產可破,剩下的債權幾乎得不到清償,只剩下空頭的請求權。第三,一些企業在申請破產后,采取邊破產、邊生產、邊賴債的經營方式,逃廢、懸空債務。(三)在破產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主動地實施,而且有的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破產遮債的行列,對破產選債予以支持縱容,甚至策劃。報刊上曾報道。某市十多家企業在沒有指定人民銀行參加破產清算情況下,偷偷摸摸破產,就連最大債權人——商業銀行在企業被宣布破產后才知道企業破產的真相,致使1.78億元的貸款本金化為泡影。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助長了假破產、真逃債之風越演越烈,以致出現了債務人企業希望破產,債權人害怕破產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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