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分配順序是什么?
破產財產分配,又稱為破產分配,是指管理人將變價后的破產財產,依照法定順序和程序,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整個破產財產清算程序的終點,也是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所在。
一般來說,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排序進行分配:
一、職工或雇員債權
職工或雇員債權,是指因破產案件受理前職工或雇員與企業形成的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債權。按照中國破產法的規定是指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形成的債權,如勞動者在解除合同時享有補償金請求權、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職工集資款,以及職工借款、職工風險金與抵押金、職工墊付的貨款及差旅費、職工內部承包的業務提成、欠職工的醫療費與喪葬費、欠退休職工的安置費、強行向職工借款形成的社會集資等,這些債權,在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有時把其列入與職工債權并列的優先受償權序列。
二、稅收債權
稅收債權是指那些平時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及時收取,而在破產程序中作為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的那部分稅收。
中國破產法把稅收債權列為第二順位,即清償完職工和雇員債權后再清償破產人所欠稅款,這表明稅收債權在中國是一種有限制的優先權。但破產法并未就國稅與地稅的清償順位作出劃分。
三、普通破產債權
普通破產債權又稱為無擔保債權。它是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普通破產債權往往沒有任何優先權,破產財產分配時排在清償順位的末位。
在進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時,應先清償居前順位的破產債權。在將居前順位的破產債權清償完畢后,還有剩余的破產財產的話,才能對下一順位的破產債權進行清償。在對于同一順位的破產債權進行清償時,如果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應予以足額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平均分配。
關于破產財產分配的方式,籠統說來,有以下三種:貨幣分配、實物分配和債權分配。貨幣分配方式是絕大多數破產財產的通常分配方式,是應當優先考慮的首選分配方式。實物分配方式通常適用于破產企業大量積壓的、不便于變現的庫存產品,及可以化整為零分散處理的產品。債權分配方式適合的情況是: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的主要體現形成是對外債權,這些債權分散在各地,不便于集中追繳,清算費用不足。分配時采用債權分配方式,節省清算費用的預支,提高辦案效率。依照中國破產法的規定,除債權人會議決議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破產財產的分配都應當以貨幣的方式進行。
公司破產后,公司的錢如何分配?
破產是最合適的辦法也是唯一的辦法
很多人對于企業破產清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那么的了解,不清楚破產清算的意義在哪里。那么,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什么?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
一、保護股東的權益
引發公司破產危局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從事了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那么,如何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保護股東的權益?此時,恰好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責任人,股東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證券法》上的訴訟。此外,法律也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也不至于顆粒無收。
二、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
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2、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3、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4、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企業破產清算是有它的作用在,如果企業破產沒有經過清算,將可能會帶來許多嚴重的后果,大家對此要能夠清楚。企業破產清算的做法、目的跟清算的時候具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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