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
二、公司章程的訂立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訂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訂公司章程,而后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訂方式。公司章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具體內容可因公司種類、公司經營范圍、公司經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都可以歸為以下三類:
1、絕對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對于絕對記載事項,公司有義務必須一一記載,沒有權利作出自由選擇。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將導致整個章程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列舉規定了某些事項,但這些事項是否記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決定。相對記載事項,非經載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認為需要協商記人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運轉且不違反強行法之規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則的事項。如公司之存續期限,股東會之表決程序,變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報酬等。
四、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在設立時應當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大事項的規范性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依照上述概念可知,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幾方面的內容:1、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是對于公司及其運作有根本性影響的事項,諸如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2、成立公司的必備法律文件;3、由發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經股東同意。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公司章程也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就要受到干預和制裁。另外,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及細則,它是公司內外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義務和確立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對內進行管理的依據。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對人了解公司組織和財產狀況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開申明的公司宗旨、營業范圍、資本數額以及責任形式等內容,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便于相對人了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便于公司與第三人間的經濟交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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